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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7年 [律師第二試] 勞動社會法

第 一 題

📖 題組:
2 名年輕人創業成立 A 電腦維修公司(下稱 A 公司),並僅僱用電腦工程師甲 1 人。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A 公司無為其僱用勞工投保之義務,為節省人事成本,不欲為甲辦理勞保,希望甲自行處理,甲乃加入電腦工程人員職業工會,以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7 款「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身分投保勞保。甲工作 3 年後因病住院,申請傷病給付時,勞工保險局以甲為 A 公司之受僱員工,並非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乃取消甲之被保險人資格,並否准甲之申請。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認為其已投保數年,均如期繳納保費,勞工保險局從未質疑其投保資格,如今卻取消其投保資格,否准其申請,認為勞工保險局之處分違法。甲之主張有無理由?(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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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勞保加保資格與效力」考題,配分為15分。看到題目時,請先冷靜分析當事人的「客觀身分」與「申報加保身分」是否有落差。這題的設計很靈活,同時考驗了勞工保險條例的實體規定,以及行政法上「違法授益處分撤銷/信賴保護原則」的基礎概念。 第一步是「辨識客觀身分」。題目明示A公司僅僱用甲1人,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僱用5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才是該款強制納保對象,所以A公司就本題普通勞保而言確實不是「第6條強制投保單位」。但不代表甲就變成無雇主。甲的真實身分是「有一定雇主之勞工」。若A公司要替甲參加勞保,正確路徑是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之自願投保,而不是甲逕以職業工會之無一定雇主身分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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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有一定雇主之勞工以「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身分投保,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取消其被保險人資格並否准傷病給付是否適法?又該勞工得否主張信賴保護原則阻卻取消處分? 二、法規範

小題 (二)

甲如欲針對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聲請釋憲,有無可得主張之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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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勞動法與憲法交錯」考題。看到這題,不要急著去罵勞保局取消甲的資格對不對,請先仔細看——題目直接問:「針對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聲請釋憲,有無可得主張之理由?」這意味著,這完全是一題「憲法/法理題」。 一、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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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甲針對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聲請釋憲,其核心爭點在於該規定以「僱用五人以上」作為強制投保門檻,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憲法保障勞工與實施社會保險之基本國策。 二、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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