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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7年 勞動社會法

第 一 題

📖 題組:
2 名年輕人創業成立 A 電腦維修公司(下稱 A 公司),並僅僱用電腦工程師甲 1 人。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A 公司無為其僱用勞工投保之義務,為節省人事成本,不欲為甲辦理勞保,希望甲自行處理,甲乃加入電腦工程人員職業工會,以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7 款「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身分投保勞保。甲工作 3 年後因病住院,申請傷病給付時,勞工保險局以甲為 A 公司之受僱員工,並非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乃取消甲之被保險人資格,並否准甲之申請。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認為其已投保數年,均如期繳納保費,勞工保險局從未質疑其投保資格,如今卻取消其投保資格,否准其申請,認為勞工保險局之處分違法。甲之主張有無理由?(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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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勞保加保資格與效力』考題,配分為15分。看到題目時,請先冷靜分析當事人的『客觀身分』與『主觀作為』是否有落差。這題的設計很靈活,同時考驗了勞工保險條例的實體規定,以及行政法上『信賴保護原則』的基礎概念。 首先,第一步是『辨識客觀身分』。題目明示A公司僅僱用甲1人,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5人以上強制納保),A公司確實不是『強制投保單位』,但不代表甲就變成無雇主。甲的真實身分是『有一定雇主之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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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資格之認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具體爭點可分為:

  1. 核心爭點:有一定雇主之勞工(甲),是否得以「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之身分投保?勞保局依此取消其被保險人資格並否准傷病給付,是否適法?

小題 (二)

甲如欲針對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聲請釋憲,有無可得主張之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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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勞動法與憲法交錯」考題。看到這題,不要急著去罵勞保局取消甲的資格對不對,請先仔細看【問題】——題目直接問:「針對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聲請釋憲』,有無可得主張之理由?」 這意味著,這完全是一題「憲法/法理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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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勞工保險條例(下稱勞保條例)關於強制投保單位人數門檻規定之合憲性探討。

  1. 核心爭點:勞保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僱用勞工5人以上之公司」始為強制投保單位之規定,將「4人以下公司之受僱勞工」排除於強制納保範圍外,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以及憲法第153條、第155條保護勞工及實施社會保險之基本國策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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