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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8年 [司律第二試] 勞動社會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一、甲為 16 歲之高一學生,利用暑假期間在 A 飲料店打工,時薪新臺幣(下同)150 元,每月工作 60 小時,換算每月收入約 9,000 元。面試時雇主乙向甲告知:飲料店所聘用之員工均為計時工讀生,且月薪未達基本工資,可不用參加勞工保險,乙亦未為甲加保。甲在到職第三日上午欲前往 A 飲料店上班時發生車禍,身體受有重大傷害。試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乙是否須為甲加保勞工保險?(10 分) (二)如甲符合被保險人資格,甲可就其傷害依勞工保險條例主張如何之權利?(15 分) (三)承上子題,該權利之時效期間為何?自何時起算?試就相關爭議說明之。(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乙是否須為甲加保勞工保險?(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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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勞保加保資格與要件」基本題,配分僅10分,因此答題必須快、狠、準。這題在測驗你是否具備勞動法實務上的「法感」,以及面對雇主似是而非的說辭時,能否依法條精準反駁。 💡 爭點辨識與論述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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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年僅16歲之部分工時學生勞工是否具備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資格,以及雇主乙是否負有為其申報參加勞工保險之強制義務。 二、法規範

小題 (二)

如甲符合被保險人資格,甲可就其傷害依勞工保險條例主張如何之權利?(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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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題表面上寫「依勞工保險條例」,但以現行法作答時一定要先有警覺:自民國111年5月1日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已把勞工保險條例中的職業災害保險專章整合出來,勞保條例第34條、第36條、第39條至第52條、第54條等有關職災保險規定,除職災保法另有規定外,已不再適用。因此,本題如果是現行法考題,不能再照舊法答案寫成「未加保就只能依勞保條例第72條向雇主求償」。 拿到題目,請跟著我這樣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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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甲於上班途中發生車禍是否屬職業傷害,以及雇主未辦理投保手續時,甲得否向保險人請領職災保險給付,及其具體可主張之給付項目為何。 二、法規範

小題 (三)

承上子題,該權利之時效期間為何?自何時起算?試就相關爭議說明之。(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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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勞動社會法,我們首先要冷靜拆解題目的要求。本題是題組的第三小題,承接上一題「甲符合被保險人資格可主張之權利」,核心任務是回答「時效期間」、「起算時點」以及「相關爭議」。 一、辨識爭點與論述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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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勞工保險給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以及傷病給付與失能給付之時效起算時點「得請領之日」應如何認定。 二、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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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法律關係與給付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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