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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1年 [司律第二試] 勞動社會法

第 三 題

25 歲之勞工甲於 民國 111 年 6 月 1 日受僱於登記有案之乙公司,並於同日到職。乙公司僱用員工人數為 3 人。乙公司認為其為 4 人以下之公司,故未向勞工保險局加保勞工保險與職業災害勞工保險。甲於到職 10 日後,遭遇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試問:乙公司是否須為甲加保職業災害保險?甲遭遇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能否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乙公司須負何種責任?(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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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111年的勞動社會法考題,首先要對「時間點」和「人數」保持高度敏感。題目刻意點出「111年6月1日」以及「3人」,這是在考驗你是否意識到《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簡稱災保法)已經在「111年5月1日」施行的重大修法變革!依災保法第109條規定,行政院已定自111年5月1日施行,因此本題111年6月1日到職,已完全落入新制適用範圍。 在作答時,你需要清楚辨識爭點並安排論述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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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涉及微型企業雇主之職業災害保險強制納保義務、未申報加保時勞工發生職災之保險效力及請領權,以及雇主違反申報義務應負之公、私法責任。 二、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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