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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1年 勞動社會法

第 三 題

25 歲之勞工甲於 民國 111 年 6 月 1 日受僱於登記有案之乙公司,並於同日到職。乙公司僱用員工人數為 3 人。乙公司認為其為 4 人以下之公司,故未向勞工保險局加保勞工保險與職業災害勞工保險。甲於到職 10 日後,遭遇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試問:乙公司是否須為甲加保職業災害保險?甲遭遇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能否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乙公司須負何種責任?(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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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111年的勞動社會法考題,首先要對「時間點」和「人數」保持高度敏感。題目刻意點出「111年6月1日」以及「3人」,這是在考驗你是否意識到《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簡稱災保法)已經在「111年5月1日」施行的重大修法變革!災保法第109條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而行政院已定自111年5月1日施行;因此本題111年6月1日到職,已落入新制適用範圍。

  1. 乙公司是否須為甲加保?(核心爭點):你要立刻區分「勞工保險(勞保)」與「職業災害保險(職保)」的加保義務門檻差異。雇主的「4人以下免保」抗辯,在勞保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所定「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脈絡下可能有討論空間,但在災保法第6條第1項第1款下,只要是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依法核發聘僱許可之雇主,即不以5人以上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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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於111年5月1日施行後之新制適用問題。具體爭點如下:

  1. 微型企業(4人以下)之雇主,是否具有災保法之強制納保義務?
  2. 雇主違反申報加保義務時,勞工發生職災,保險效力是否已發生?勞工能否向勞保局請領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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