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12年
勞動社會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曾為受僱勞工,已於民國(下同)110年辦理退休,其勞工保險之投保年資為30年,最高60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為42,000元,每月領取勞保老年年金19,530元。兩年過後,甲為重拾生活節奏,決定二度就業,於112年2月起再次受僱,其投保薪資為31,800元。惟工作僅6個月,於工作中被重物砸中,傷及脊椎,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判定為永久失能,終生無工作能力,程度達嚴重失能。請回答下列子題:
甲曾為受僱勞工,已於民國(下同)110年辦理退休,其勞工保險之投保年資為30年,最高60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為42,000元,每月領取勞保老年年金19,530元。兩年過後,甲為重拾生活節奏,決定二度就業,於112年2月起再次受僱,其投保薪資為31,800元。惟工作僅6個月,於工作中被重物砸中,傷及脊椎,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判定為永久失能,終生無工作能力,程度達嚴重失能。請回答下列子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甲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年金,勞工保險局依勞工職災保險法第58條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年金給付併領調整辦法第4條等規定,扣減甲每月年金給付。甲認為該項規定侵害其社會保險給付請求權,有違憲之虞,請從社會保險之原理原則分析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0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社會保險法理與違憲審查」結合的題目。看到這種題目,不要被一堆數字(110年、30年、42,000元、19,530元、31,800元)嚇到,也不要把整題寫成保險數學題。請記住,這題只有20分,考點是「原理原則」,但可以用一行簡算來支撐你的原理論證。 這題的「核心爭點」是:為何社會保險中,不同保險事故的兩種年金可以併領,卻仍需要對職災年金作「扣減(併領調整)」?這背後的社會保險法理是什麼?
小題 (一)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勞工職災保險法)於111年5月1日施行,請問該法施行前與施行後,甲得請領之失能年金有何差異?(20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考生好,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新舊法比較」加上「計算題」的複合型考題。閱卷委員出這題的目的,不僅是測驗你知不知道『災保法』單獨立法的意義,更是要看你『會不會用』附件給的法條。 拿到題目後,請先做以下分析:
📜 參考法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年金給付併領調整辦法 第4條
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本保險年金給付之減額調整,以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本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之合計金額,超過本保險年金給付所採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數額部分,為應扣減金額,由保險人於本保險年金給付中予以扣減。
前項應扣減金額,於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同時請領本保險二個以上年金給付之情形,平均月投保薪資數額應以最高者為準,並按本保險年金給付金額比例,分別由保險人於各該年金給付中予以扣減。
前二項所定應扣減金額,以本保險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