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5年
[律師第二試] 勞動社會法
第 二 題
📖 題組:
四、司法院釋字第 609 號揭示,勞工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及因此所生之公法上權利,應受憲法保障。請問下列兩種情形,甲或乙是否有憲法上財產權受到侵害之情形? (一)甲申請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勞工保險局以甲之投保單位曾有逾期未繳保費之情事,勞工保險局依當時法令將甲逕予退保,甲請領老年給付時已無保險關係而拒絕給付。甲提起訴訟救濟,歷經三年終於成功,勞工保險局方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計算其退休給付,但因當時法令未定有遲延利息,故不計算 3 年期間遲延給付之利息。(20 分) (二)甲受領上開遲延 3 年的年金給付,並開始領取勞保老年年金未滿 2 年,旋即因病亡故。甲之繼承人乙請求勞工保險局發還甲 30 年投保年資應領取之一次性給付金額扣除已領年金金額後之餘額,勞工保險局以勞工保險條例無發還之規定,否准其請求。(20 分)
四、司法院釋字第 609 號揭示,勞工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及因此所生之公法上權利,應受憲法保障。請問下列兩種情形,甲或乙是否有憲法上財產權受到侵害之情形? (一)甲申請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勞工保險局以甲之投保單位曾有逾期未繳保費之情事,勞工保險局依當時法令將甲逕予退保,甲請領老年給付時已無保險關係而拒絕給付。甲提起訴訟救濟,歷經三年終於成功,勞工保險局方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計算其退休給付,但因當時法令未定有遲延利息,故不計算 3 年期間遲延給付之利息。(20 分) (二)甲受領上開遲延 3 年的年金給付,並開始領取勞保老年年金未滿 2 年,旋即因病亡故。甲之繼承人乙請求勞工保險局發還甲 30 年投保年資應領取之一次性給付金額扣除已領年金金額後之餘額,勞工保險局以勞工保險條例無發還之規定,否准其請求。(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甲受領上開遲延 3 年的年金給付,並開始領取勞保老年年金未滿 2 年,旋即因病亡故。甲之繼承人乙請求勞工保險局發還甲 30 年投保年資應領取之一次性給付金額扣除已領年金金額後之餘額,勞工保險局以勞工保險條例無發還之規定,否准其請求。(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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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勞社法結合憲法財產權的跨領域題目,千萬不要慌!但這題不是單純考「勞保是財產權,所以勞保局違憲」。真正的陷阱在於:老年年金未領足一次給付金額時,差額到底是甲的遺產,還是只有法律特別規定時才由適格遺屬取得自己的給付請求權? 📌 第一步:辨識爭點並區分主次
小題 (一)
甲申請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勞工保險局以甲之投保單位曾有逾期未繳保費之情事,勞工保險局依當時法令將甲逕予退保,甲請領老年給付時已無保險關係而拒絕給付。甲提起訴訟救濟,歷經三年終於成功,勞工保險局方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計算其退休給付,但因當時法令未定有遲延利息,故不計算 3 年期間遲延給付之利息。(20 分)
思路引導 VIP
這是一題典型的大法官解釋射程辨識題。看到這題,請跟著我這樣思考: 首先,你要辨識出核心爭點與附帶爭點。題目開宗明義引了釋字第609號,接著給定事實:甲因投保單位欠費被退保,打官司花了3年贏了,勞保局補發本金但拒給3年遲延利息。核心爭點在於「當時法令未定有遲延利息時,能否依憲法第15條直接導出遲延利息請求權?」附帶爭點則是勞保老年給付本金的法律性質。
勞保給付與財產權保障
💡 勞保權利受財產權保障,但給付差額不必然視為遺產,須依法定。
| 比較維度 | 被保險人之遺產 | VS | 勞保遺屬差額給付 |
|---|---|---|---|
| 法律性質 | 民法私權財產 | — | 公法社會保險請求權 |
| 保障目的 | 個人財產權之延續 | — | 遺屬生活照護與互助 |
| 權利主體 | 全體民法繼承人 | — | 法定適格之遺屬 |
| 取得依據 | 民法繼承關係 | — | 勞保條例明文授與 |
💬勞保給付具公法屬性,僅在法律有明文規定下,特定遺屬方能主張差額請求,並非等同於民法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