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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6年 勞動社會法

第 一 題

📖 題組:
四、甲於民國(下同)104 年 2 月 1 日死亡,其父乙申請勞工保險甲本人之死亡給付。案經勞工保險局審查,甲死亡前業經投保單位 A(即雇主)於 103 年元月 30 日退保,不符勞工保險條例第 19 條第 1 項之規定,亦不符合同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之規定,故核定不予給付。乙主張:甲於 99 年元月即進入 A 公司,103 年元月 25 日執行職務時,遭掃把割傷感染,住進馬偕醫院手術, A 以連續曠職三日為由,予以解僱並退保,但依勞動基準法第 13 條之規定,甲住院期間不得終止契約,因此,退保不發生效力,甲死亡時保險效力仍存續,故應予以給付。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一)勞工保險局拒絕給付之理由是否有當?另請評析相關規定之妥適性。(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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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勞動法(私法)與社會法(公法)交錯考題。在考場上看到這題,首先要冷靜梳理時間軸:103.1.25受傷 ➔ 103.1.30被解僱並退保 ➔ 104.2.1死亡。退保到死亡已經超過勞保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的退保後一年保護期二日;所以若103.1.30退保有效,勞保局依第19條第1項及第20條第1項拒賠就有形式依據。破題關鍵在於:A公司違法解僱下所作退保,能否使勞保效力停止。

  1. 附帶爭點(佔20%):A公司解僱甲是否合法?這部分要同時看到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的無正當理由曠工三日,以及第13條、第59條職災醫療期間解僱禁止。甲是因執行職務受傷感染而住院,不是無正當理由曠工;且屬職災醫療期間,解僱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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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勞動契約之私法效力與勞工保險之公法效力交錯問題。爭點可區分如下:

  1. :甲於職災住院醫療期間遭A公司以連續曠職為由解僱,該終止契約之效力為何?
  2. :雇主A公司違法解僱並辦理退保,該退保申報對勞工保險關係之效力為何?勞保局以不符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第1項、且逾越第20條第1項退保後一年期間為由拒絕給付,是否有當?

小題 (二)

(二)若乙對於勞工保險局之核定不服,其權利救濟之程序為何?又雇主不當解僱致退保,造成乙無法請領勞工保險給付之損害,乙應如何主張權利?(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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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勞社法混合型題目,我們先深呼吸,不要被落落長的日期跟事實嚇到。這是一道典型的『公私法雙軌救濟』考題,配分只有 15 分,代表我們必須『精準打擊』,不能廢話。 這題問了兩個層次,剛好分別對應公法與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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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兩個核心爭點,須分別從公法(社會保險救濟)與私法(勞資爭議)雙軌進行論述:

  1. 核心爭點一:被保險人遺屬對勞工保險局之不予給付核定不服時,其行政救濟程序為何?(涉勞工保險爭議之訴願必要先行程序)
  2. 核心爭點二:雇主因違反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解僱勞工並違法退保,導致遺屬受有無法請領勞保死亡給付之損害時,遺屬對雇主之民事請求權基礎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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