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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6年 勞動社會法

第 一 題

📖 題組:
四、甲於民國(下同)104 年 2 月 1 日死亡,其父乙申請勞工保險甲本人之死亡給付。案經勞工保險局審查,甲死亡前業經投保單位 A(即雇主)於 103 年元月 30 日退保,不符勞工保險條例第 19 條第 1 項之規定,亦不符合同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之規定,故核定不予給付。乙主張:甲於 99 年元月即進入 A 公司,103 年元月 25 日執行職務時,遭掃把割傷感染,住進馬偕醫院手術, A 以連續曠職三日為由,予以解僱並退保,但依勞動基準法第 13 條之規定,甲住院期間不得終止契約,因此,退保不發生效力,甲死亡時保險效力仍存續,故應予以給付。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一)勞工保險局拒絕給付之理由是否有當?另請評析相關規定之妥適性。(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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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勞動法(私法)」與「社會法(公法)」交錯的經典考題。在考場上看到這題,首先要冷靜梳理時間軸:103.1.25受傷 ➔ 103.1.30被解僱退保 ➔ 104.2.1死亡。發現了嗎?退保到死亡的期間是「1年又2天」,剛好超過勞保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的「1年」保護期!這就是為什麼勞保局會拒賠,也是本題的破題關鍵。 【爭點辨識與篇幅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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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勞動契約之私法效力與勞工保險之公法效力交錯問題。爭點可區分如下:

  1. 【附帶爭點】:甲於住院期間遭A公司以連續曠職為由解僱,該終止契約之效力為何?

小題 (二)

(二)若乙對於勞工保險局之核定不服,其權利救濟之程序為何?又雇主不當解僱致退保,造成乙無法請領勞工保險給付之損害,乙應如何主張權利?(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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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勞社法混合型題目,我們先深呼吸,不要被落落長的日期跟事實嚇到。這是一道典型的『公私法雙軌救濟』考題,配分只有 15 分,代表我們必須『精準打擊』,不能廢話。 【爭點辨識與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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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兩個核心爭點,須分別從公法(社會保險救濟)與私法(勞資爭議)雙軌進行論述:

  1. 核心爭點一:被保險人遺屬對勞工保險局之不予給付核定不服時,其行政救濟程序為何?(涉勞工保險爭議之訴願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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