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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8年 勞動社會法

第 二 題

📖 題組:
一、甲為 16 歲之高一學生,利用暑假期間在 A 飲料店打工,時薪新臺幣(下同)150 元,每月工作 60 小時,換算每月收入約 9,000 元。面試時雇主乙向甲告知:飲料店所聘用之員工均為計時工讀生,且月薪未達基本工資,可不用參加勞工保險,乙亦未為甲加保。甲在到職第三日上午欲前往 A 飲料店上班時發生車禍,身體受有重大傷害。試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乙是否須為甲加保勞工保險?(10 分) (二)如甲符合被保險人資格,甲可就其傷害依勞工保險條例主張如何之權利?(15 分) (三)承上子題,該權利之時效期間為何?自何時起算?試就相關爭議說明之。(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如甲符合被保險人資格,甲可就其傷害依勞工保險條例主張如何之權利?(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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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題表面上寫「依勞工保險條例」,但以現行法作答時一定要先有警覺:自民國111年5月1日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已把勞工保險條例中的職業災害保險專章整合出來,勞保條例第34條、第36條、第39條至第52條、第54條等有關職災保險規定,除職災保法另有規定外,已不再適用。因此,本題如果是現行法考題,不能再照舊法答案寫成「未加保就只能依勞保條例第72條向雇主求償」。 拿到題目,請跟著我這樣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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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勞工於雇主未辦理投保手續期間發生通勤職業災害時,依現行職業災害保險制度得主張之權利。須先說明:題幹稱依勞工保險條例,惟以現行法查證,民國111年5月1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第36條、第39條至第52條、第54條等有關職業災害保險規定,除職災保法另有規定外,已不再適用;因此本題若作為現行法申論題,應改以職災保法為主軸,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僅在舊法或非職災保法給付問題中作補充說明。

  1. (核心爭點)甲於上班途中發生車禍,是否屬於職業災害保險之「職業傷害」?
  2. (核心爭點)雇主乙雖未為甲辦理投保手續,甲是否仍得直接向保險人勞保局請領職災保險給付?抑或只能向乙依給付標準求償?

小題 (一)

乙是否須為甲加保勞工保險?(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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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考生請注意,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勞保加保資格與要件」基本題,配分僅10分,因此答題必須快、狠、準。這題在測驗你是否具備勞動法實務上的「法感」,以及面對雇主似是而非的說辭時,能否依法條精準反駁。

💡 爭點辨識與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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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雇主是否負有為勞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之義務。具體而言:

  1. 核心爭點一:事業單位僱用人數是否達勞工保險條例之強制加保門檻?
  2. 核心爭點二:受僱者若為「部分工時勞工」且「薪資未達最低工資(108年題目用語為基本工資)」時,是否屬勞保之適用對象?

小題 (三)

承上子題,該權利之時效期間為何?自何時起算?試就相關爭議說明之。(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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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勞動社會法,我們首先要冷靜拆解題目的要求。本題是題組的第三小題,承接上一題「甲符合被保險人資格可主張之權利」(通常為傷病給付、失能給付等),核心任務是回答「時效期間」、「起算時點」以及「相關爭議」。

  1. 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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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測驗勞工保險給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規定,以及其起算時點之認定。具體而言:

  1. 核心爭點:勞工保險條例給付請求權之時效期間為何?起算點「得請領之日」應如何認定?若屬傷病給付等按日或繼續發生之給付,其時效應如何計算?
  2. 附帶爭點:勞工保險條例關於時效規定與行政程序法一般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之適用關係;另須注意現行職業災害保險另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範,但本題明示依勞工保險條例作答,仍以勞保條例為主要答題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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