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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3年 勞動社會法

第 一 題

📖 題組:
被保險人於下列情形,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欲向保險人請領相關保險給付。請依下列情形,分析被保險人之請求是否有理由?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被保險人酒後上班工作,無明顯之注意暨行為能力受酒精影響跡象(血液酒精濃度後經測為 0.03 mg/L),於登高搬運貨品時失足受傷,請領傷病給付。(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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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道只有10分的短題,在考場上你大約只有6到8分鐘可以作答。看到這種配分,你的腦袋要立刻啟動「快狠準」模式。這題的案情很單純:勞工「酒後」在「工作場所」「執行職務」時受傷。請跟著老師這樣思考:

  1. 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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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被保險人於工作場所執行職務時因自身過失或違反工作紀律(飲酒)受傷,是否得請領傷病給付。

  1. 核心爭點:被保險人酒後工作,是否適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下稱審查準則)之除外規定?職災保險之補償法理於此應如何適用?
  2. 附帶爭點:被保險人登高搬運貨品失足,是否具備業務遂行性與業務起因性?

小題 (二)

被保險人因工作引發心情鬱悶、情緒低落,決意自殺而不幸死亡。其支出殯葬費之配偶,請領喪葬津貼給付。(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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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看到這題,首先要注意的是它的配分:只有10分!這意味著這是一個「要件判斷題」,你必須在6到8分鐘內,用大約150到250字精準寫出請求權基礎與阻卻點,千萬不要被「自殺」兩字帶去寫不存在的災保法故意免責。 拿到題目後,我們來拆解思考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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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爭點不是「自殺是否當然屬災保法之故意免責」,因為現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並無「自殺或故意行為一律不予給付」之明文;災保法第47條亦非免責規定,而是失能給付複檢規定。正確爭點應為:被保險人因工作引發心情鬱悶、情緒低落並自殺死亡,是否可評價為「遭遇職業傷病致死亡」,使支出殯葬費之配偶得請領喪葬津貼?

  1. 災保法第27條第1項: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發生死亡等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得依本法規定請領保險給付。第27條第3項並授權訂定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2. 災保法第49條第1項: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遭遇職業傷病致死亡時,支出殯葬費之人,得請領喪葬津貼。此為本題配偶請領喪葬津貼之直接請求權基礎。

小題 (三)

被保險人為車床暨銑床工,長年工作後反覆出現溼疹和手部嚴重乾燥,經保險人審定,屬長期接觸反覆出現之污染物致磨損瘙癢,成立亞急性特應性皮炎(溼疹)職業病。經治癒後,被保險人主張,因引發造成過度敏感反應之異位性皮膚炎,其工作能力減損已達 20%,構成部分失能,請領失能年金給付。(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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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題不是「部分失能只能領一次金」的題目;真正陷阱在於把「部分失能年金按平均月投保薪資20%發給」誤認為「工作能力減損20%即可構成部分失能」。拿到這題時,請先把災保法第43條第2項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3條放在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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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之爭點可區分為以下層次:

  1. 核心爭點:被保險人僅主張工作能力減損已達20%,是否即足以構成災保法第43條第2項所稱得請領失能年金之「部分失能」?此處須區分:20%究竟是工作能力減損比例,還是部分失能年金的給付率。
  2. 附帶爭點:災保法中請領失能給付之一般法定要件,以及失能一次金與失能年金之法定門檻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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