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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2年 勞動社會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曾為受僱勞工,已於民國(下同)110年辦理退休,其勞工保險之投保年資為30年,最高60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為42,000元,每月領取勞保老年年金19,530元。兩年過後,甲為重拾生活節奏,決定二度就業,於112年2月起再次受僱,其投保薪資為31,800元。惟工作僅6個月,於工作中被重物砸中,傷及脊椎,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判定為永久失能,終生無工作能力,程度達嚴重失能。請回答下列子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勞工職災保險法)於111年5月1日施行,請問該法施行前與施行後,甲得請領之失能年金有何差異?(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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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考生好,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新舊法比較」加上「計算題」的複合型考題。閱卷委員出這題的目的,不僅是測驗你知不知道『災保法』單獨立法的意義,更是要看你『會不會用』附件給的法條。\n\n拿到題目後,請先做以下分析:\n1. 辨識核心與附帶爭點:\n - 核心爭點(佔篇幅80%):勞保舊制與災保法新制對於「年金併領」的規範差異。舊法是「擇一請領」,新法是「一部減額併領」。最關鍵的是,你必須把題目給的數字(19,530、31,800、42,000)全部代入計算!\n - 附帶爭點(佔篇幅20%):高齡二度就業者的加保身分。在舊制下只能自願單獨加保職災保險,新制則是強制加保對象。\n\n2. 論述順序建議:\n - 先定性甲的身分(已領取老年年金之再就業者)。\n - 舊法時期(111年5月1日前):點出勞工保險條例第65-3條的「擇一請領」原則,得出甲無法同時領取雙重年金的結論。\n - 新法時期(111年5月1日後):點出災保法第58條突破了擇一限制。接著操作失能年金的計算(災保法第43條:嚴重失能發給投保薪資70%),然後務必套用考卷附的法條進行減額計算。\n - 最後作一總結比較。\n\n3. ⚠️ 考生常見的錯誤與陷阱(千萬別踩坑):\n - 陷阱一:只寫理論不寫計算。題目給了這麼精確的數字,如果你只寫「依調整辦法扣減之」,這題20分你最多只能拿8分。涵攝必須算出「具體金額」。\n - 陷阱二:套錯投保薪資基準。題目給了兩個投保薪資(舊的42,000與新的31,800)。附件法條說「超過『本保險』年金給付所採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數額部分...應扣減」,這裡的本保險是指「災保法」,所以上限是31,800,很多考生會拿舊的42,000來算,直接全錯。\n - 陷阱三:忘記檢驗「50%上限」。附件法條第三項明訂扣減上限為50%,雖然本題計算結果沒有超過50%,但你「必須寫出檢驗過程」,這是向閱卷委員展示你完整掌握法條要件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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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已領取勞保老年年金之高齡再就業勞工,於發生職業災害時,其失能年金給付於新舊法下之差異。分析如下:

  1. 核心爭點:勞保舊制之「年金擇一請領原則」與災保法新制之「一部減額併領機制」差異,以及甲實際得請領之失能年金金額計算。

小題 (二)

甲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年金,勞工保險局依勞工職災保險法第58條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年金給付併領調整辦法第4條等規定,扣減甲每月年金給付。甲認為該項規定侵害其社會保險給付請求權,有違憲之虞,請從社會保險之原理原則分析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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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社會保險法理與違憲審查」結合的題目。看到這種題目,千萬別被一堆數字(110年、30年、42000元、19530元、31800元)給嚇到,甚至傻傻地在考卷上算起精確的扣減金額。請記住,這題只有20分,考點是「原理原則」,不是「數學計算」。 【辨識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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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件涉及勞工同時具備勞保老年年金與職災保險失能年金請領資格時之給付調整問題。

  1. 【核心爭點】:災保法第58條「併領調整(扣減)」規定,背後所立基之社會保險法理為何?(聚焦於給付不重複原則、所得替代原則)。

📜 參考法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年金給付併領調整辦法 第4條 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本保險年金給付之減額調整,以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本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之合計金額,超過本保險年金給付所採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數額部分,為應扣減金額,由保險人於本保險年金給付中予以扣減。 前項應扣減金額,於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同時請領本保險二個以上年金給付之情形,平均月投保薪資數額應以最高者為準,並按本保險年金給付金額比例,分別由保險人於各該年金給付中予以扣減。 前二項所定應扣減金額,以本保險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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