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題
甲曾為受僱勞工,已於民國(下同)110年辦理退休,其勞工保險之投保年資為30年,最高60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為42,000元,每月領取勞保老年年金19,530元。兩年過後,甲為重拾生活節奏,決定二度就業,於112年2月起再次受僱,其投保薪資為31,800元。惟工作僅6個月,於工作中被重物砸中,傷及脊椎,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判定為永久失能,終生無工作能力,程度達嚴重失能。請回答下列子題:
小題 (一)
思路引導 VIP
各位考生好,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新舊法比較」加上「計算題」的複合型考題。閱卷委員出這題的目的,不僅是測驗你知不知道『災保法』單獨立法的意義,更是要看你『會不會用』附件給的法條。\n\n拿到題目後,請先做以下分析:\n1. 辨識核心與附帶爭點:\n - 核心爭點(佔篇幅80%):勞保舊制與災保法新制對於「年金併領」的規範差異。舊法是「擇一請領」,新法是「一部減額併領」。最關鍵的是,你必須把題目給的數字(19,530、31,800、42,000)全部代入計算!\n - 附帶爭點(佔篇幅20%):高齡二度就業者的加保身分。在舊制下只能自願單獨加保職災保險,新制則是強制加保對象。\n\n2. 論述順序建議:\n - 先定性甲的身分(已領取老年年金之再就業者)。\n - 舊法時期(111年5月1日前):點出勞工保險條例第65-3條的「擇一請領」原則,得出甲無法同時領取雙重年金的結論。\n - 新法時期(111年5月1日後):點出災保法第58條突破了擇一限制。接著操作失能年金的計算(災保法第43條:嚴重失能發給投保薪資70%),然後務必套用考卷附的法條進行減額計算。\n - 最後作一總結比較。\n\n3. ⚠️ 考生常見的錯誤與陷阱(千萬別踩坑):\n - 陷阱一:只寫理論不寫計算。題目給了這麼精確的數字,如果你只寫「依調整辦法扣減之」,這題20分你最多只能拿8分。涵攝必須算出「具體金額」。\n - 陷阱二:套錯投保薪資基準。題目給了兩個投保薪資(舊的42,000與新的31,800)。附件法條說「超過『本保險』年金給付所採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數額部分...應扣減」,這裡的本保險是指「災保法」,所以上限是31,800,很多考生會拿舊的42,000來算,直接全錯。\n - 陷阱三:忘記檢驗「50%上限」。附件法條第三項明訂扣減上限為50%,雖然本題計算結果沒有超過50%,但你「必須寫出檢驗過程」,這是向閱卷委員展示你完整掌握法條要件的關鍵。
小題 (二)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社會保險法理與違憲審查」結合的題目。看到這種題目,千萬別被一堆數字(110年、30年、42000元、19530元、31800元)給嚇到,甚至傻傻地在考卷上算起精確的扣減金額。請記住,這題只有20分,考點是「原理原則」,不是「數學計算」。 【辨識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