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申論題 105年 勞動社會法

第 一 題

📖 題組:
四、司法院釋字第 609 號揭示,勞工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及因此所生之公法上權利,應受憲法保障。請問下列兩種情形,甲或乙是否有憲法上財產權受到侵害之情形? (一)甲申請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勞工保險局以甲之投保單位曾有逾期未繳保費之情事,勞工保險局依當時法令將甲逕予退保,甲請領老年給付時已無保險關係而拒絕給付。甲提起訴訟救濟,歷經三年終於成功,勞工保險局方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計算其退休給付,但因當時法令未定有遲延利息,故不計算 3 年期間遲延給付之利息。(20 分) (二)甲受領上開遲延 3 年的年金給付,並開始領取勞保老年年金未滿 2 年,旋即因病亡故。甲之繼承人乙請求勞工保險局發還甲 30 年投保年資應領取之一次性給付金額扣除已領年金金額後之餘額,勞工保險局以勞工保險條例無發還之規定,否准其請求。(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申請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勞工保險局以甲之投保單位曾有逾期未繳保費之情事,勞工保險局依當時法令將甲逕予退保,甲請領老年給付時已無保險關係而拒絕給付。甲提起訴訟救濟,歷經三年終於成功,勞工保險局方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計算其退休給付,但因當時法令未定有遲延利息,故不計算 3 年期間遲延給付之利息。(20 分)

思路引導 VIP

這是一題典型的『大法官解釋射程辨識題』,不是單純背誦『釋字683號=遲延利息違憲』。看到這題,請跟著我這樣思考:

  1. :題目開宗明義引了『釋字第609號』,告訴你勞保給付及其公法上權利受憲法保障。接著給定事實:甲因投保單位欠費而被勞保局退保、拒絕老年給付;甲打官司花了『3年』贏了,勞保局補發本金,但因當時法令未定遲延利息而『拒給3年遲延利息』。最後問:這有沒有侵害甲的『憲法財產權』?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核心爭點:甲之勞保老年給付本金請求權固屬受憲法保障之公法上權利;但在題示『當時法令未定有遲延利息』之情形下,勞保局僅給付本金而不計算3年訴訟期間之遲延利息,是否當然構成對甲憲法第15條財產權之侵害?
  2. 附帶爭點: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本金之法律性質、遲延利息請求權是否須有法律明文,以及釋字第683號之正確射程。
  3. 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小題 (二)

甲受領上開遲延 3 年的年金給付,並開始領取勞保老年年金未滿 2 年,旋即因病亡故。甲之繼承人乙請求勞工保險局發還甲 30 年投保年資應領取之一次性給付金額扣除已領年金金額後之餘額,勞工保險局以勞工保險條例無發還之規定,否准其請求。(20 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看到這題勞社法結合憲法財產權的跨領域題目,千萬不要慌!但這題不是單純考「勞保是財產權,所以勞保局違憲」。真正的陷阱在於:老年年金未領足一次給付金額時,差額到底是甲的遺產,還是只有法律特別規定時才由適格遺屬取得自己的給付請求權? 📌 第一步:辨識爭點並區分主次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涉及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性質、死亡後差額給付之法定請求權,以及憲法財產權保障之界線。具體而言:

  1. 核心爭點:勞保老年年金領取總額若低於一次請領老年給付金額,其差額是否當然屬於被保險人甲之遺產,得由繼承人乙繼承?或僅在法律另有規定時,始由適格遺屬取得自己的公法上給付請求權?
  2. 附帶爭點:勞工保險雖屬社會保險,依法成立之給付請求權具有財產上價值;但勞保基金並非被保險人之個人儲蓄帳戶,死亡後給付亦非當然屬遺產。故本題應區分「甲之老年年金請求權」、「乙之繼承權」與「乙若為法定遺屬時之差額給付請求權」。

🏷️ 相關主題

勞工保險法律關係與給付爭議
查看更多「勞動社會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5年勞動社會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