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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5年 勞動社會法

第 一 題

📖 題組:
四、司法院釋字第 609 號揭示,勞工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及因此所生之公法上權利,應受憲法保障。請問下列兩種情形,甲或乙是否有憲法上財產權受到侵害之情形? (一)甲申請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勞工保險局以甲之投保單位曾有逾期未繳保費之情事,勞工保險局依當時法令將甲逕予退保,甲請領老年給付時已無保險關係而拒絕給付。甲提起訴訟救濟,歷經三年終於成功,勞工保險局方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計算其退休給付,但因當時法令未定有遲延利息,故不計算 3 年期間遲延給付之利息。(20 分) (二)甲受領上開遲延 3 年的年金給付,並開始領取勞保老年年金未滿 2 年,旋即因病亡故。甲之繼承人乙請求勞工保險局發還甲 30 年投保年資應領取之一次性給付金額扣除已領年金金額後之餘額,勞工保險局以勞工保險條例無發還之規定,否准其請求。(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申請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勞工保險局以甲之投保單位曾有逾期未繳保費之情事,勞工保險局依當時法令將甲逕予退保,甲請領老年給付時已無保險關係而拒絕給付。甲提起訴訟救濟,歷經三年終於成功,勞工保險局方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計算其退休給付,但因當時法令未定有遲延利息,故不計算 3 年期間遲延給付之利息。(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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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釋字改編題」,考驗考生對於勞動社會法核心大法官解釋的掌握度與涵攝能力。看到這題,請跟著我這樣思考:

  1. 【辨識爭點與題型】:題目開宗明義引了「釋字第609號」,告訴你勞保給付是「憲法財產權」。接著給定事實:甲被勞保局拒賠、打官司花了『3年』贏了,勞保局賠了本金,但『拒給3年遲延利息』。最後問:這有沒有侵害甲的『憲法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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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1. 核心爭點:勞工保險條例當時未明定「遲延利息」之給付,勞保局據此拒絕發給遲延期間之利息,是否構成對被保險人憲法上財產權之侵害?
  2. 附帶爭點: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及其遲延利息之法律性質與憲法保障基礎。

小題 (二)

甲受領上開遲延 3 年的年金給付,並開始領取勞保老年年金未滿 2 年,旋即因病亡故。甲之繼承人乙請求勞工保險局發還甲 30 年投保年資應領取之一次性給付金額扣除已領年金金額後之餘額,勞工保險局以勞工保險條例無發還之規定,否准其請求。(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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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勞社法結合憲法財產權的跨領域題目,千萬不要慌!這題考的是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的本質,以及社會保險中「個人公平(財產權保障)」與「社會連帶(互助)」的衝突。這題的設計非常有實務感,其實它背後就是在考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之1第2項(差額金發還)的立法及合憲性基礎。 📌 第一步:辨識爭點並區分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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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性質與憲法財產權保障之界線。具體而言:

  1. 核心爭點:勞保老年給付之「年金領取總額」若低於「一次請領金額」,其「差額」是否屬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勞保局否准繼承人請求發還差額,是否構成違憲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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