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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9年 勞動社會法

第 三 題

📖 題組:
甲自民國(下同)87 年 3 月 22 日起受僱於 A 公司,由 A 公司辦理加入勞工保險,於 100 年 5 月 21 日因疾病住院治療 2 個月後,於 8 月 1 日復職,卻不幸於 8 月 15 日在家中發生意外而死亡。其受益人於同年 10 月 6 日申請被保險人死亡給付,而 A 公司因經營不善自 100 年 5 月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經限期清償仍未繳納,於訴追後由法院發給債權憑證。請問: ㈠ A 公司是否為保險法律關係之當事人?其與勞工保險局之法律關係為何?(10分) ㈡ 勞工保險局得否以 A 公司積欠保險費與滯納金為由,而拒絕甲之受益人所申請的死亡給付?(10分) ㈢ 假設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逾2個月未繳保險費者,以退保論。」,請從社會安全之意旨依憲法規定與司法院解釋論述該條規定之合憲性。(20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假設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逾2個月未繳保險費者,以退保論。」,請從社會安全之意旨依憲法規定與司法院解釋論述該條規定之合憲性。(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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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憲法與勞社法交錯的題目,先不要慌。這是一道非常典型的「釋字568+比例原則」題型,但要注意現行法與題目假設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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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之爭點可分為以下層次:

  1. 附帶爭點:勞工保險之權利定性以及憲法社會安全制度之意旨為何?
  2. 核心爭點:假設性規定「被保險人逾2個月未繳保險費者,以退保論」使勞工喪失保險資格,是否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社會安全之意旨?此處須特別注意: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第5項雖有類似規定,但係限定於「第9條之1規定之被保險人」,即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並非一般在職強制納保勞工一律適用。

小題 (一)

A 公司是否為保險法律關係之當事人?其與勞工保險局之法律關係為何?(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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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面對這道10分的子題,請先冷靜看一下配分。10分代表你大概只有10到15分鐘的作答時間,篇幅大約半頁到大半頁即可,千萬不要在此過度展開浪費時間。 首先,看到題目問是否為保險法律關係之當事人以及法律關係為何,你的腦海應該立刻浮現勞工保險的三方主體、投保單位非保險關係當事人,以及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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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勞工保險制度中各方主體之定性與法律關係。

  1. 核心爭點:雇主於勞工保險中之法律地位,究竟是否為保險法律關係之當事人;以及雇主與保險人即勞工保險局間之法律關係性質。
  2. 附帶爭點:勞工保險作為強制性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在主體架構上之差異。

小題 (二)

勞工保險局得否以 A 公司積欠保險費與滯納金為由,而拒絕甲之受益人所申請的死亡給付?(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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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考生好,我是本題的閱卷委員。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社會保險法」實務考題,測驗大家是否能區分「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在保費欠繳時的不同處理機制。看到這題(僅佔10分),你應該立刻意識到要在有限的篇幅內直擊法條核心。

1. 辨識爭點(區分核心與附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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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之核心爭點在於:投保單位(雇主)經訴追仍未繳納積欠之保險費及滯納金時,保險人(勞工保險局)得否對已發生保險事故之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主張拒絕給付? 附帶爭點為:勞工保險法制中,保險費繳納義務違反時之不利益,應否由已盡其繳費義務、或依法免繳被保險人負擔部分保費之被保險人承擔?

  1. 勞工保險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及第8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人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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