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9年
勞動社會法
第 三 題
📖 題組:
甲自民國(下同)87 年 3 月 22 日起受僱於 A 公司,由 A 公司辦理加入勞工保險,於 100 年 5 月 21 日因疾病住院治療 2 個月後,於 8 月 1 日復職,卻不幸於 8 月 15 日在家中發生意外而死亡。其受益人於同年 10 月 6 日申請被保險人死亡給付,而 A 公司因經營不善自 100 年 5 月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經限期清償仍未繳納,於訴追後由法院發給債權憑證。請問: ㈠ A 公司是否為保險法律關係之當事人?其與勞工保險局之法律關係為何?(10分) ㈡ 勞工保險局得否以 A 公司積欠保險費與滯納金為由,而拒絕甲之受益人所申請的死亡給付?(10分) ㈢ 假設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逾2個月未繳保險費者,以退保論。」,請從社會安全之意旨依憲法規定與司法院解釋論述該條規定之合憲性。(20分)
甲自民國(下同)87 年 3 月 22 日起受僱於 A 公司,由 A 公司辦理加入勞工保險,於 100 年 5 月 21 日因疾病住院治療 2 個月後,於 8 月 1 日復職,卻不幸於 8 月 15 日在家中發生意外而死亡。其受益人於同年 10 月 6 日申請被保險人死亡給付,而 A 公司因經營不善自 100 年 5 月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經限期清償仍未繳納,於訴追後由法院發給債權憑證。請問: ㈠ A 公司是否為保險法律關係之當事人?其與勞工保險局之法律關係為何?(10分) ㈡ 勞工保險局得否以 A 公司積欠保險費與滯納金為由,而拒絕甲之受益人所申請的死亡給付?(10分) ㈢ 假設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逾2個月未繳保險費者,以退保論。」,請從社會安全之意旨依憲法規定與司法院解釋論述該條規定之合憲性。(20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假設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逾2個月未繳保險費者,以退保論。」,請從社會安全之意旨依憲法規定與司法院解釋論述該條規定之合憲性。(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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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憲法與勞社法交錯的題目,先不要慌。這是一道非常典型的「釋字568+比例原則」題型,但要注意現行法與題目假設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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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題 (一)
A 公司是否為保險法律關係之當事人?其與勞工保險局之法律關係為何?(10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面對這道10分的子題,請先冷靜看一下配分。10分代表你大概只有10到15分鐘的作答時間,篇幅大約半頁到大半頁即可,千萬不要在此過度展開浪費時間。 首先,看到題目問是否為保險法律關係之當事人以及法律關係為何,你的腦海應該立刻浮現勞工保險的三方主體、投保單位非保險關係當事人,以及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差異。
小題 (二)
勞工保險局得否以 A 公司積欠保險費與滯納金為由,而拒絕甲之受益人所申請的死亡給付?(10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考生好,我是本題的閱卷委員。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社會保險法」實務考題,測驗大家是否能區分「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在保費欠繳時的不同處理機制。看到這題(僅佔10分),你應該立刻意識到要在有限的篇幅內直擊法條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