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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4年 勞動社會法

第 三 題

📖 題組:
甲現年 40 歲,擔任零工多年均未參加勞工保險,某日發現自己患末期癌症,隱瞞身體狀況進入 A 公司工作,並由 A 公司為其辦理勞工保險。甲工作 3 個月後,因病情惡化住院治療,隨即不幸死亡。試說明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如果A公司未繳納甲之保險費,保險人可否以此為由拒絕給付或逕予退保?(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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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只有10分的子題,在考場上大約只能分配到12-15分鐘的作答時間。因此,我們的思緒必須非常精準,直擊法條核心,千萬不要長篇大論扯到勞保的歷史或基本原理。 拿到題目,請先拆解「當事人」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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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勞工保險中投保單位欠繳保費時,對被保險人權益之影響,可區分為以下兩個爭點:

  1. 核心爭點:A公司未繳納保險費,保險人(勞保局)可否以此為由拒絕或暫行拒絕甲之死亡給付?
  2. 附帶爭點:A公司未繳納保險費,保險人可否僅以欠費為由對甲逕予退保?

小題 (一)

試說明社會保險「強制原則」的意義及目的?(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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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當你看到這題時,請先冷靜審題。這是一個帶有案例事實的題組,但本子題問的是社會保險強制原則的意義及目的,配分15分。

  1. 如何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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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心爭點:社會保險中強制原則之定義,及其背後區別於商業保險之主要法理目的:防免逆選擇、實現社會連帶與危險分攤、基於公共利益保護勞工與社會安全、降低行政與交易成本。
  • 附帶爭點:本題事實中甲隱瞞末期癌症始投保之行為,在本子題中可作為逆選擇或帶病投保之例示,以凸顯強制原則之必要;但不宜在本題逕行處理死亡給付可否請領或投保效力是否應撤銷。
  1. 中華民國憲法第155條: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此為社會保險制度之憲法基礎。

小題 (二)

保險人可否以甲帶病投保,屬於加保前發生疾病導致的死亡,且違反誠信原則為理由,拒絕死亡給付?保險人應如何處理此類惡意投保的情形?試依據勞工保險性質及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說明之。(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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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勞工保險法實例題。看到這題,你要立刻在腦海中切換頻道:『這不是商業保險!這不是商業保險!這不是商業保險!』但也要補上一句:『不是商業保險,不代表不能查假投保!』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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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勞工保險性質之認定與死亡給付要件。爭點可分為二:

  1. 核心爭點:勞保被保險人「帶病投保」,保險人可否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第1項反面解釋,或主張被保險人違反誠信原則、隱瞞病情,而拒絕「死亡給付」?此涉及勞工保險為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之本質差異。
  2. 附帶爭點:保險人面對此類帶病或疑似惡意投保案件,應如何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8條調查給付要件,並於查明無真實就業或詐領時,依第24條、第70條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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