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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9年 勞動社會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自民國(下同)87 年 3 月 22 日起受僱於 A 公司,由 A 公司辦理加入勞工保險,於 100 年 5 月 21 日因疾病住院治療 2 個月後,於 8 月 1 日復職,卻不幸於 8 月 15 日在家中發生意外而死亡。其受益人於同年 10 月 6 日申請被保險人死亡給付,而 A 公司因經營不善自 100 年 5 月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經限期清償仍未繳納,於訴追後由法院發給債權憑證。請問: ㈠ A 公司是否為保險法律關係之當事人?其與勞工保險局之法律關係為何?(10分) ㈡ 勞工保險局得否以 A 公司積欠保險費與滯納金為由,而拒絕甲之受益人所申請的死亡給付?(10分) ㈢ 假設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逾2個月未繳保險費者,以退保論。」,請從社會安全之意旨依憲法規定與司法院解釋論述該條規定之合憲性。(20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A 公司是否為保險法律關係之當事人?其與勞工保險局之法律關係為何?(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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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面對這道10分的子題,請先冷靜看一下配分。10分代表你大概只有10到15分鐘的作答時間,篇幅大約半頁到大半頁即可,千萬不要在此過度展開浪費時間。\n\n首先,看到題目問「是否為保險法律關係之當事人」以及「法律關係為何」,你的腦海應該立刻浮現『勞工保險的三面關係』以及『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差異』。\n\n一、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爭點:\n1. 【核心爭點】(佔80%):雇主在勞工保險中的地位定性(是投保單位,而非保險當事人),以及雇主與勞保局間的關係定性(公法上的法定義務關係)。\n2. 【附帶爭點】(佔20%):帶出社會保險強制加保的特性,以區別於商業保險的契約自由。\n\n二、論述順序建議:\n1. 先破題:勞工保險為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不同,存在「保險人、被保險人、投保單位」三面關係。\n2. 回答第一問:A公司是當事人嗎?不是。保險當事人是勞保局與勞工甲,A公司只是「投保單位」。\n3. 回答第二問:A公司跟勞保局是什麼關係?引出司法院釋字第609號解釋等實務見解,點出是「公法上之關係」,雇主是居於國家輔助者的地位履行強制加保與繳納保費的義務。\n\n三、必須提到的關鍵字/法條:\n- 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投保單位)\n- 釋字第609號解釋(公法關係/強制性)\n- 關鍵字:「社會保險」、「投保單位」、「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n\n⚠️ 常見陷阱與錯誤:\n很多考生會把商業保險的概念直接套進來,寫出「A公司是要保人」、「A公司與勞保局成立保險契約」這種讓閱卷委員看了直搖頭的答案。記住,勞保是『公法』、是『社會保險』,沒有「要保人」這個詞,也沒有私法上的「契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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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勞工保險制度中各方主體之定性與法律關係。

  1. 核心爭點:雇主於勞工保險中之法律地位(是否為保險當事人),以及雇主與保險人(勞保局)間之法律關係性質。

小題 (二)

勞工保險局得否以 A 公司積欠保險費與滯納金為由,而拒絕甲之受益人所申請的死亡給付?(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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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考生好,我是本題的閱卷委員。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社會保險法」實務考題,測驗大家是否能區分「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在保費欠繳時的不同處理機制。看到這題(僅佔10分),你應該立刻意識到要在有限的篇幅內直擊法條核心。

1. 辨識爭點(區分核心與附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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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之核心爭點在於:投保單位(雇主)經訴追仍未繳納積欠之保險費及滯納金時,保險人(勞工保險局)得否對已發生保險事故之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主張拒絕給付? 附帶爭點為:勞工保險法制中,保險費繳納義務違反時之不利益,應否由已盡義務之被保險人承擔?

小題 (三)

假設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逾2個月未繳保險費者,以退保論。」,請從社會安全之意旨依憲法規定與司法院解釋論述該條規定之合憲性。(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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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憲法與勞社法交錯的題目,先不要慌。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違憲審查」題型。在作答時,請按照以下思路來拆解: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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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之爭點可分為以下層次:

  1. 附帶爭點:勞工保險之權利定性以及憲法社會安全制度之意旨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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