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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4年 勞動社會法

第 二 題

甲為 A 公司之員工。A 公司工作規則第 40 條規定:「本公司工作時間如下:(一)每日上午 8 時上班;(二)中午 12 時起休息 1 小時;(三)每日下午 5 時下班。」。9 月 21 日上午 9 時,甲之直屬上司乙經理告訴甲,當天中午已經幫甲準備了午餐,請甲幫忙一下,不要外出用餐,中午留在辦公室中用餐,用餐後也可以睡覺,不過,如果有客戶來電或是傳真時,需立即處理。甲答應乙經理,中午留守辦公室,但是當天中午客戶並未來電,也沒有傳真。試問:甲可否以 9 月 21 日中午加班 1 小時為由,向 A 公司請求加班費?(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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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經典的「勞動基準法: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界線」考題。身為閱卷委員,我會透過這題觀察考生是否具備『勞動法理的基本功』。這題只有20分,篇幅不長,但在短時間內要能精準切中核心。 【爭點辨識與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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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勞基法上關於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之認定標準。

  1. 核心爭點: 勞工於午休時間奉命留守辦公室,處於隨時準備提供勞務之狀態(待命時間),縱使未實際從事工作,是否仍屬「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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