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4年
[律師第二試] 勞動社會法
第 二 題
甲為 A 公司之員工。A 公司工作規則第 40 條規定:「本公司工作時間如下:(一)每日上午 8 時上班;(二)中午 12 時起休息 1 小時;(三)每日下午 5 時下班。」。9 月 21 日上午 9 時,甲之直屬上司乙經理告訴甲,當天中午已經幫甲準備了午餐,請甲幫忙一下,不要外出用餐,中午留在辦公室中用餐,用餐後也可以睡覺,不過,如果有客戶來電或是傳真時,需立即處理。甲答應乙經理,中午留守辦公室,但是當天中午客戶並未來電,也沒有傳真。試問:甲可否以 9 月 21 日中午加班 1 小時為由,向 A 公司請求加班費?(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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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經典的「勞動基準法: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界線」考題。在短時間內要能精準切中核心,你需要掌握以下爭點辨識與論述順序: 首先,辨識爭點並區分核心與附帶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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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甲於午休時間奉命留守辦公室待命,縱未實際從事工作,該時段是否屬工作時間,進而得向A公司請求延長工時工資? 二、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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