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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6年 [律師第二試] 勞動社會法

第 二 題

📖 題組:
一、勞工甲為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 A 保全公司(下稱 A 公司)保全人員,依公司指派及班表,擔任隨運鈔車護送現金之戒護工作。A 公司於民國(下同)99 年 2 月 1 日招募甲時,以書面契約約定甲之月薪為新臺幣 32,000 元;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 12 小時,每四週基本工作時數為 288 小時,超過之時數為加班;加班費之費率則依 A 公司制訂之「各職務薪資結構表」計算,契約簽訂後雙方各執一份,並未進行其他程序。依甲之出差勤紀錄表及個人薪資表記載,甲任職至 102 年 2 月時,三年以來之每月工時,介於 250 至 300 小時之間,至薪資表則顯示甲從未領取任何加班費。甲遂以 A 公司與其簽訂之勞動契約未符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要件為由,主張 A 公司應給付甲自受僱工作以來,超過法定工時部分之各月份加班費。請依目前實務見解,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二)甲得否向 A 公司請求給付加班費?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依據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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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拿到題目先深呼吸,跟著老師的步驟把事實拆解開來: 【辨識爭點與論述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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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勞雇雙方未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即實施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責任制工時,該約定是否得排除一般工時規定,以及勞工得否據此請求延長工時工資。 二、法規範

小題 (一)

(一)勞雇雙方依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所作之約定,應具備何種要件始生效力?生何種效力?(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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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俗稱責任制)考題。請注意本題是題組中的第(一)小題,配分僅有10分。看到10分的題目,你的雷達就要響起:「這題要的是精準打擊,不是長篇大論」。 一、爭點辨識與論述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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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勞雇雙方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約定之法定要件為何,以及欠缺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時之民事法律效果。 二、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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