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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4年 勞動社會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勞工自民國(下同)89 年 1 月 10 日起受僱於 A 營建公司,負責該公司營建工地之高壓用電設備維修,兩造間簽訂有定期契約。A 公司於 100 年 3 月 31 日通知屆期後不再與甲簽訂新約、亦不再給付工資。惟甲勞工受僱期間年資皆未中斷,自 89 年 1 月 10 日受僱起至 100 年 3 月 31 日止,與雇主共簽訂有 15 份定期契約書,各契約存續期間不一,而所有定期契約書皆未向主管機關報請核備。甲勞工不滿公司之處置,遂向法院起訴主張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請回答下列二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勞工應如何主張與 A 公司之間的勞動契約關係存在?(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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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勞動基準法「定期契約 vs. 不定期契約」定性問題。看到題目只有短短 10 分,你在考場上的時間大約只有 12-15 分鐘,所以精準打擊爭點是關鍵。以下是老師引導你們的思考步驟:

  1. 辨識核心爭點與附帶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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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1. 核心爭點:甲勞工之工作性質是否屬「繼續性工作」?其與A公司連續簽訂15份定期契約,是否應依法視為「不定期契約」?
  2. 附帶爭點:A公司未將定期契約向主管機關報請核備,是否影響該定期契約之效力?

小題 (二)

甲勞工與 A 公司之間所簽訂的 15 份定期契約書皆未向主管機關報請核備,請從實務觀點說明未報請核備定期勞動契約書之法律效果。(10 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好,我是閱卷委員。拿到這題(僅10分的小題),請先冷靜看清楚題意。題目明確問:『從實務觀點說明未報請核備定期勞動契約書之法律效果』。這是在考驗你對勞動基準法中『行政手續(核備)』與『私法契約效力』兩者關係的理解。 【爭點辨識與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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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1. 核心爭點: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規定將特定性定期契約報請主管機關核備,該「核備」之法律性質為何?是否影響勞動契約之私法上效力(取締規定 vs. 效力規定)?
  2. 附帶爭點:勞動契約究屬定期或不定期契約,其最終的判斷基準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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