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12年
勞動社會法
第 一 題
📖 題組:
勞工某甲與某乙自民國(下同)111年1月1日起同時受僱於 A 公司,該公司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之百貨業,甲乙兩人與 A 公司約定特別休假之計算期間採曆年制(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期間),A 公司不會主動通知提醒勞工申請特別休假,完全由勞工自行提出。請回答下列子題:
勞工某甲與某乙自民國(下同)111年1月1日起同時受僱於 A 公司,該公司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之百貨業,甲乙兩人與 A 公司約定特別休假之計算期間採曆年制(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期間),A 公司不會主動通知提醒勞工申請特別休假,完全由勞工自行提出。請回答下列子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112年8月間,某甲向 A 公司提出特別休假申請,日期為同年10月2日至10月6日,加上同年9月29日至10月1日的中秋連假以及10月7日至10月10日的國慶連假,某甲想利用這12天出國旅行。A 公司從事之行業,在中秋與國慶連假前後皆屬業務超級忙碌的期間,人力非常吃緊,因此拒絕某甲該次特別休假申請,並請某甲擇日另請。然而,某甲仍堅持在10月2日至10月6日請特別休假,這5天皆未出勤工作,A 公司因此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解僱某甲,請問 A 公司解僱某甲之合法性?(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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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勞基法「特別休假」與「懲戒解僱」結合的實例題。拿到這題,請依照以下步驟思考:
- 【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小題 (二)
某乙自受僱於 A 公司起,因不清楚特別休假規定,從未申請過特別休假,到了112年年底,經同事提醒方知有申請特別休假之權利。試論某乙是否仍可主張其自受僱於A公司以來未曾申請過的特別休假權利?如何主張?(15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好,這是一道非常典型的勞基法實例題,測驗大家對105年勞基法修法後「特別休假」新制的理解。看到這題,首先要先看配分,本題僅有 15 分,代表作答時間約為 15-20 分鐘,篇幅大約 1 到 1.5 頁。在有限的篇幅內,切忌長篇大論背誦法條,而是要「精準打擊」爭點。 【爭點辨識與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