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申論題 109年 勞動社會法

第 一 題

📖 題組:
A 公司工作規則明定員工特別休假採取週年制,勞工甲於民國(下同)106 年 2 月 1 日起受僱於 A 公司,107 年 2 月 1 日起依法有 7 日特別休假,請回答下列三小題。 ㈠ 甲擬於107年7月中旬使用該7日特別休假,經向 A 公司提出特別休假之申請後,A 公司以業務繁忙為理由,否決甲之申請。請問 A 公司之作法是否有理由?若甲因此至108年1月31日止皆未再使用該7日特別休假,依法甲得有何權利向 A 公司主張?(10分) ㈡ 若甲於 108 年 2 月 1 日起有 10 日特別休假,惟甲至 109 年 1 月 31 日止皆未使用該 10 日特別休假,甲擬於 109 年 6 月到國外旅遊,遂向 A 公司商請該 10 日特別休假遞延至翌年度,A 公司以工作規則規定特別休假經勞雇雙方合意遞延者以三個月為限。請問 A 公司作法是否合理?(15 分) ㈢ 若甲於 108 年 2 月 1 日起取得 10 日特別休假,至 109 年 1 月 31 日止皆未請休,與 A 公司合意將該 10 日特別休假遞延至翌年度(110 年 1 月 31 日止)。不料 A 公司因經營不善,於 109 年 5 月 1 日資遣甲。請問甲該應休未休之 10 日特別休假日數應以何時之工資折算?又依勞動部之函釋,該折算之工資是否可計入平均工資?(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甲擬於107年7月中旬使用該7日特別休假,經向 A 公司提出特別休假之申請後,A 公司以業務繁忙為理由,否決甲之申請。請問 A 公司之作法是否有理由?若甲因此至108年1月31日止皆未再使用該7日特別休假,依法甲得有何權利向 A 公司主張?(10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勞動基準法第38條特別休假考題。拿到這種題目,我們要先看配分,這題只有「10分」,意味著你只有約10-12分鐘的時間作答,版面大約是一頁的1/3到1/2。因此,切忌長篇大論,必須「精準打擊」法條要件。 看到題目問了兩個問題,我們就拆成兩個核心爭點來解: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為單純之法條題,分為兩個核心爭點:

  1. 核心爭點一:特別休假之排定權歸屬為何?雇主得否以業務繁忙為由單方否決勞工之排定?
  2. 核心爭點二: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週年制)時未休畢,且未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者,勞工得向雇主為如何之權利主張?

小題 (二)

若甲於 108 年 2 月 1 日起有 10 日特別休假,惟甲至 109 年 1 月 31 日止皆未使用該 10 日特別休假,甲擬於 109 年 6 月到國外旅遊,遂向 A 公司商請該 10 日特別休假遞延至翌年度,A 公司以工作規則規定特別休假經勞雇雙方合意遞延者以三個月為限。請問 A 公司作法是否合理?(15 分)

思路引導 VIP

這是一道測驗考生是否真正理解「特別休假遞延制度」本質的實例題。看到題目,你不能只反射性地想到「特休可以遞延」,而是要精準拆解勞資雙方在這個過程中的「權限分配」。

  1. 辨識爭點: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涉及之爭點如下:

  1. 核心爭點:雇主得否以「工作規則」預先規範特別休假遞延之期限上限?亦即勞基法第38條第4項所稱「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之意義,是否禁止事業單位先就遞延期限形成一致性規範。
  2. 附帶爭點:若勞工請求之遞延期限與雇主之意願不符(未能達成合意),其法律效果為何?

小題 (三)

若甲於 108 年 2 月 1 日起取得 10 日特別休假,至 109 年 1 月 31 日止皆未請休,與 A 公司合意將該 10 日特別休假遞延至翌年度(110 年 1 月 31 日止)。不料 A 公司因經營不善,於 109 年 5 月 1 日資遣甲。請問甲該應休未休之 10 日特別休假日數應以何時之工資折算?又依勞動部之函釋,該折算之工資是否可計入平均工資?(15 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看到這題勞社法實例題,不要慌,我們先把時間軸畫出來。這題考的是「特別休假遞延後遭遇資遣」的雙重法律效果。題目問了兩個問題,也就是本題的兩個:第一,這10天遞延特休要折算工資,是用「什麼時候」的工資標準?第二,這筆錢能不能算進資遣費的「平均工資」裡? 首先,看到「遞延特休因契約終止未休畢」,腦中必須馬上浮現《勞基法》第38條第4項,以及非常關鍵的《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第2項第1款第3目。法律規定遞延特休的折算基準,是「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而不是離職時!你必須把題目裡的「109年1月31日」抓出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涉及特休合意遞延後,因雇主資遣而提前終止契約之工資折算與平均工資計算爭議。

  1. 核心爭點一:遞延特休因契約終止未休畢時,其工資折算之基準時點為何?(究為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或為契約終止時?)
  2. 核心爭點二:折算之遞延特休工資,是否可計入勞基法第2條第4款計算資遣費之「平均工資」內?若可計入,是否當然全數計入?

🏷️ 相關主題

勞動法規與勞資關係實務
查看更多「勞動社會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9年勞動社會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