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11年
勞動社會法
第 一 題
甲與乙分別自民國 81 年 10 月 1 日、87 年 2 月 1 日起任職於丙飯店。92 年間因 SARS 疫情快速擴散,行政院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乃於 92 年 3 月 27 日宣布將 SARS 列為法定傳染病,並陸續採取強制機場入出境旅客量體溫、和平醫院封院及全民量體溫等因應措施,歷經 3 個多月努力,終於控制 SARS 疫情。臺灣先於 92 年 6 月 17 日經世界衛生組織(WHO)從「旅遊警示區」除名,繼於同年 7 月 5 日從「SARS 疫區(感染區)」除名。然於 SARS 疫情期間,臺灣觀光業受到重創,來臺旅客銳減,平均減少逾 3 成,92 年 5、6 月甚至減少 7 成,包括丙在內之飯店業生意蕭條,客房及餐廳客人十分稀少,丙飯店雖然推出便當外賣服務,仍嚴重虧損,丙不得已於 92 年 4 月公告採取:①92 年 4 月至 6 月份所有人員薪資全面調降百分之五,但以不低於 1 萬 8 千元為下限。②強制每人每月排定 2 天不支薪休假等措施。迄至同年 7 月 5 日臺灣自感染區除名後,丙即公告自 7 月起全面恢復百分之五薪資。甲與乙於上開 4 月公告後,隨即向丙飯店表示反對上開工作報酬之不利變更,並數度向丙飯店陳情及請勞工局代為協調,但丙飯店仍拒不依約給付工作報酬,甲、乙主張丙飯店之行為,顯已該當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款前段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之規定,乃於 92 年 6 月 25 日協調會議中向丙表示終止勞動契約。試問:丙單方面不利益變更工作規則,是否可拘束反對之甲、乙?(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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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勞動法考題,我們先深呼吸。題目篇幅很長,給了大量背景資訊(SARS、降薪5%、強制休假、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等),但請務必把目光聚焦在題目的『最後一句話』:。這句話決定了我們的作答方向。這題是勞動法非常經典的『工作規則單方不利益變更』爭議。依111年司法官、律師考試官方評分要點,本題正確結論是:丙飯店所為工作規則不利益變更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故可拘束反對之甲、乙。 這題的『核心爭點』(佔80%篇幅)在於:雇主(丙)遭遇重大經營危機時,能否透過單方面修改工作規則,暫時調降工資並排定不支薪休假?如果勞工(甲、乙)明示反對,該變更對他們有沒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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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之法律爭點如下:
- 核心爭點:雇主基於經營危機,單方公告變更工作規則以實施減薪及強制不支薪休假,是否具備合理性與必要性?該不利益變更對於明示反對之勞工是否發生拘束力?
- 附帶爭點:SARS疫情造成之虧損,是否足以成為雇主暫時調整勞動條件之合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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