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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7年 勞動社會法

第 一 題

📖 題組:
勞工甲自民國(下同)106 年 7 月 15 日起受僱於 A 公司擔任工程師職務,並簽署勞動契約書約定:「㈠勞工甲自 A 公司離職後一年內不得為自己或他人,經營或從事與 A 公司營業相同或相類似或有競爭性之工作,亦不得受僱或受任於與 A 公司營業相同或類似或有競爭性之公司。違反者,勞工甲應賠償 A 公司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之違約金。㈡A 公司同意給付勞工甲離職後競業禁止補償金,給付方式如下:1. A 公司於勞工甲任職期間每年所給付勞工甲之股票及紅利,其中一半作為離職後競業禁止補償金。2. A 公司同意自勞工甲離職之日起一年內,按月於每月末日給付勞工甲 5 萬元競業禁止補償金。」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勞工甲因個人生涯規劃於 107 年 1 月 1 日起自 A 公司辭職(最後工作日為 106 年 12 月 31 日),A 公司於勞工甲任職期間所給付之股票及紅利得否作為離職後競業禁止補償之一部?(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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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卷委員的思路導航】 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配分僅有 10 分的子題。看到 10 分,你的第一反應必須是:「精準打擊、速戰速決」。不要長篇大論,直接把核心條文砸上去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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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之核心爭點在於:雇主與勞工約定,將勞工於「任職期間」所受領之股票與紅利,充作「離職後」競業禁止補償金之一部,是否合法?附帶爭點為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對於離職後競業禁止合理補償之要件規範。 【法條依據】

小題 (二)

A 公司於 107 年 2 月 1 日通知勞工甲表示,將自 107 年 3 月 1 日起解除勞工甲離職後之競業禁止義務,勞工甲自斯時起可自由的競業,無須受原約定之拘束,但同時表示自 107 年 3 月 1 日起不再給付甲每個月 5 萬元之競業禁止補償金。甲認為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不可由 A 公司任意片面終止,乃起訴請求 A 公司仍應自 107 年 3 月 1 日起繼續按月給付每個月 5 萬元競業禁止補償金。甲之起訴主張有無理由?(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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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勞動法實例題,配分只有15分,這意味著它是一個『點穴題』,你要一針見血地打中核心爭點,千萬不要在無關的地方長篇大論。 拿到題目,我們第一步先畫時間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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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之爭點可分為以下層次:

  1. 核心爭點:雇主得否單方片面免除勞工之離職後競業禁止義務?

小題 (三)

另,若勞工甲因被他公司高薪挖角,乃於離職當時即主動給付 A 公司 300 萬元違約金,A 公司受領甲給付之違約金,但同時聲明甲仍應繼續遵守競業禁止義務。甲則主張給付違約金後即已填補完畢 A 公司全部之損害,即無須再遵守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甲此項主張有無理由?(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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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考生好,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勞動法結合民法」的綜合題型。看到題目時,不要直覺只想到勞基法的競業禁止要件(那是第一小題的考點),這題(15分)考的是純粹的「違約金定性」與「債務人是否有選擇權」的問題。 👉 【爭點辨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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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勞動契約中關於違反競業禁止義務之「違約金」約定,其性質為何?勞工(債務人)可否藉由「主動給付違約金」,單方面免除其原定之「不作為義務(競業禁止義務)」? 附帶爭點為:雇主受領違約金但為保留權利之聲明,是否生免除勞工義務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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