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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二 題

請根據地方制度法,分析擔任地方民意代表所享有的權利與應履行的義務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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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憶《地方制度法》對地方民意代表(議員、代表)權利義務的規範。可以區分「權利」(如言論免責、不受逮捕、受領費用、職權行使)與「義務」(如不得兼職、利益迴避、出席義務)兩大面向進行條列式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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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地方民意代表(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肩負反映民意與監督施政之責,為保障其獨立行使職權,賦予其特定權利,同時亦課予應盡之義務。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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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民代權利義務
💡 賦予法律特權以保障職權行使,課予義務以防權力濫用。
比較維度 權利 (保障行使) VS 義務 (防弊規範)
主要條號 地方制度法第50-52條 地方制度法第53、81條
核心保障 言論免責、不受逮捕 職務不相容、出席義務
經濟權益 研究費、出席費、交通費 禁止假借職權圖利
💬權利在於排除外部干預,義務在於確保廉能與勤勉出席。
🧠 記憶技巧:權利記「言捕費」,義務記「兼利席」(兼職、利益、出席)。
⚠️ 常見陷阱:答題時易遺漏言論免責權之「例外限制」,或忽略解除職權之法定門檻。
地方制度法第81條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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