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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4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二 題

二、甲係非婚生未成年子女,生母生前有立遺囑指定監護人乙,生父於後提憑 DNA 親緣鑑定證明,申請認領甲為其子女。試問,戶政事務所應如何辦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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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非婚生子女認領與監護競合問題,先思考戶籍法「認領登記」的要件,再帶人民法中認領後「親權回復」與「監護權要件消失」的規定,推導出戶政機關應辦理認領登記及監護之廢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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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戶政機關應如何辦理認領登記,及原遺囑指定監護登記應如何處理。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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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認領與遺囑監護之衝突
💡 認領後生父取得親權,致使原有遺囑指定之監護原因消滅。

🔗 認領後戶籍登記變更流程

  1. 1 生父申請認領 — 提憑 DNA 證明依戶籍法第 29 條申請認領登記。
  2. 2 身分溯及婚生 — 依民法第 1065 條,甲視為生父之婚生子女。
  3. 3 監護原因消滅 — 生父依法行使親權,已不符民法第 1091 條監護要件。
  4. 4 變更與廢止登記 — 辦理認領登記,並同步辦理原監護登記之廢止。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生父不適任親權,則需另依民法第 1055 條改判。
🧠 記憶技巧:認領溯及婚生,親權大於監護,先辦認領登記,後廢監護登記。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認領的「溯及效力」,以及誤認「遺囑監護」具有對抗生父認領的優先性。
親權行使與負擔 認領之效力與撤銷 未成年人監護之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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