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14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二 題
二、甲係非婚生未成年子女,生母生前有立遺囑指定監護人乙,生父於後提憑 DNA 親緣鑑定證明,申請認領甲為其子女。試問,戶政事務所應如何辦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遇到非婚生子女認領與監護競合問題,先思考戶籍法「認領登記」的要件,再帶人民法中認領後「親權回復」與「監護權要件消失」的規定,推導出戶政機關應辦理認領登記及監護之廢止登記。
認領與遺囑監護之衝突
💡 認領後生父取得親權,致使原有遺囑指定之監護原因消滅。
🔗 認領後戶籍登記變更流程
- 1 生父申請認領 — 提憑 DNA 證明依戶籍法第 29 條申請認領登記。
- 2 身分溯及婚生 — 依民法第 1065 條,甲視為生父之婚生子女。
- 3 監護原因消滅 — 生父依法行使親權,已不符民法第 1091 條監護要件。
- 4 變更與廢止登記 — 辦理認領登記,並同步辦理原監護登記之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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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生父不適任親權,則需另依民法第 1055 條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