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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10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二 題

二、菲律賓籍女移工甲來臺工作時和我國籍之男子乙相戀,不久生下一子丙,丙出生六個月仍未申報戶口,甲於居留期即將屆滿前和乙結婚,婚後兩人共同住在桃園市。關於丙之身分應如何適用法律?甲、乙於婚後三個月始抱丙至管轄之戶政事務所申請丙之出生登記,戶政事務所之承辦人應如何處理該申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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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綜合實例題。首先須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判斷丙的準正效力及國籍取得;其次,依《戶籍法》規定檢視出生登記之申請人、期限及逾期申報之法律效果,論述戶政承辦人應如何裁處罰鍰並受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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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涉外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結婚之準正效力、國籍取得,及逾期辦理出生登記之戶政機關處理方式。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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