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09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二 題
二、A國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結婚後住在臺北市多年,因感情不睦,遂協議離婚。關於二人離婚後是否仍對他方負有扶養義務之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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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的「定性」問題及連結點之適用。首先應確認離婚後之扶養(贍養)義務應定性為「離婚效力」而非「一般扶養事件」,接著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之階梯式選法規則(共同本國法優先,次為共同住所地法),逐步涵攝本案事實推導出應適用之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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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離婚後對他方之扶養(贍養)義務,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上應定性為「離婚之效力」或一般「扶養」,進而決定應適用之準據法。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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