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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1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二 題

獨居我國人甲於我國境內死亡後,其居住香港之香港籍配偶(香港居民)乙向我國法院請求分配甲於我國境內之剩餘財產,甲乙並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應如何適用法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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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屬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與港澳關係條例之綜合考題。需分步驟思考:1.香港居民的法律適用準據(港澳條例第38條類推涉民法);2.「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定性(究屬繼承還是夫妻財產制?實務定性為夫妻財產制);3.依涉民法第48條規定尋找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階層(本國法→住所地法→最切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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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香港配偶向我國請求分配死亡配偶之剩餘財產,其定性為何?又該如何決定準據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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