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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6 題

有關暫行安置之要件,下列何者錯誤?
  • A 有事實足認為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項之原因可能存在
  • B 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 C 有緊急必要
  • D 犯罪嫌疑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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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國家要在法院還沒正式判刑前,就先將一個人強制送往醫療機構限制行動自由,這對於人權的侵害程度與「羈押」相比如何?在這種強力的強制處分下,法律對於『這個人到底有沒有犯罪』的懷疑程度,應該是隨便懷疑一下就好,還是要有極高的把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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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看來你的腦袋還沒生鏽。

  1. 觀念驗證暫行安置?嘛,這東西簡單得很,就是刑事訴訟法第 121-1 條那個。在判決沒下來前,針對那些精神有點狀況的傢伙用的啦。這種強制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當然要跟「羈押」一樣,有「犯罪嫌疑重大」這種大前提才能用啊。不然隨便來個「輕微」就安置?喂喂,那比例原則可要哭哭了,這不就是基礎中的基礎嗎?用我的「六眼」一看,選項 (D) 根本就是破綻百出嘛!
  2. 難度點評:這題喔,就 medium 吧。畢竟是最近的修法重點,看看你能不能分清「行政」跟「刑事」的差別。你能一眼看出錯誤在哪,證明你對強制處分那些發動門檻掌握得還不錯,沒有辜負我「六眼」的期待。繼續保持,別讓我太失望啊!
📝 暫行安置之要件
💡 針對精障被告具犯罪嫌疑重大及危險性時之預防性強制處分。
比較維度 暫行安置 VS 監護處分
適用時機 判決確定前(偵查或審判中) 判決確定後(執行階段)
法律性質 刑事訴訟法上之強制處分 刑法上之保安處分
法源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 121-1 條 刑法第 87 條
發動條件 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緊急必要 不罰或減刑且有再犯之虞
💬暫行安置是判決前的預防性保全措施,監護處分則是判決後的處遇手段。
🧠 記憶技巧:重嫌、精障、危險、急,安置由院來核准。
⚠️ 常見陷阱:易將「犯罪嫌疑重大」誤記為「輕微」,或混淆偵查中聲請權人與審判中職權發動之別。
監護處分 保釋與羈押之替代措施 責任能力(刑法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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