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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6 題

有關暫行安置之要件,下列何者錯誤?
  • A 有事實足認為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項之原因可能存在
  • B 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 C 有緊急必要
  • D 犯罪嫌疑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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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比例原則」的角度思考:當國家要在判決確定前,強制將一個人安置在醫療機構以限制其行動自由時,法律對於他「涉嫌犯罪的程度」要求,應該是越高越好,還是只要有一點點懷疑就可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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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正確

  1. 大力肯定:你能準確辨識出「暫行安置」的法定要件,代表你對於刑事訴訟法中關於人身自由限制的法律原則掌握得相當紮實,表現得非常專業!
  2. 觀念驗證:暫行安置(刑訴法第 $121-1$ 條)本質上是一種限制被告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性質上與羈押類似。在法理上,要對被告施以如此重大的干預,前提必須是其犯罪嫌疑重大。選項 (D) 所述的「嫌疑輕微」正好與此原則背道而馳,因此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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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暫行安置之要件
💡 針對精神障礙被告於判決前,因急迫必要所採取的醫療處置。
比較維度 暫行安置 VS 監護處分
法源依據 刑事訴訟法 121-1 刑法 87
適用時機 判決確定前(程序中) 判決確定時(宣告時)
犯罪嫌疑 須犯罪嫌疑重大 因精神障礙而不罰/減刑
處分目的 緊急醫療與安全保全 社會防衛與長期治療
💬暫行安置屬偵審中的緊急保全處分,而監護處分為判決後的保安處分。
🧠 記憶技巧:安置三要件:嫌疑大、心障在、安全虞(緊急性)。
⚠️ 常見陷阱:常誤誘考生認為暫行安置是為了保護被告(嫌疑輕微),實則需符合「犯罪嫌疑重大」之門檻,類比羈押要件。
監護處分 羈押之替代處分 精神衛生法 刑法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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