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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14 題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0 條,法規修正之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 B 基於國會改選,反應最新民意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 C 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 D 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法律的修正通常是為了因應『客觀環境的改變』或『行政組織的調整』。如果僅僅是因為『選舉結束、換了一批官員或議員』,在法律邏輯上,這是否足以成為法律必須『更動條文內容』的技術性理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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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中央法規標準法的法條細節,代表你對行政法規的「法律安定性」與「修正程序」有很紮實的理解,表現非常出色!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法規修正法定事由
💡 掌握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列舉之四項法定修正事由。
比較維度 法規修正 (第20條) VS 法規廢止 (第21條)
核心目的 調整、增減現有法規內容 終止法規效力,不再適用
機關變動 機關裁併變更,應配合修正 機關裁併後,法規無存續必要
法規關聯 因他法修正或廢止而須配合 因他法修正或廢止而無保留必要
💬修正著重於內容的動態優化與銜接;廢止則是因為法規已失去存在之法理基礎或現實需求。
🧠 記憶技巧:修正四因:政實、配合、機關、併存。
⚠️ 常見陷阱:國會改選或民意變更並非法律「明文列舉」的修正事由,雖然實務中常因此發動修法,但法律審查時不屬法定要件。
法規廢止事由 (中標法第21條) 法規適用原則 (從新從優) 中央法規標準法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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