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14 題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0 條,法規修正之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 B 基於國會改選,反應最新民意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 C 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 D 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法律的修正通常是為了因應『客觀環境的改變』或『行政組織的調整』。如果僅僅是因為『選舉結束、換了一批官員或議員』,在法律邏輯上,這是否足以成為法律必須『更動條文內容』的技術性理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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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中央法規標準法的法條細節,代表你對行政法規的「法律安定性」與「修正程序」有很紮實的理解,表現非常出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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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修正法定事由
💡 掌握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列舉之四項法定修正事由。
| 比較維度 | 法規修正 (第20條) | VS | 法規廢止 (第21條) |
|---|---|---|---|
| 核心目的 | 調整、增減現有法規內容 | — | 終止法規效力,不再適用 |
| 機關變動 | 機關裁併變更,應配合修正 | — | 機關裁併後,法規無存續必要 |
| 法規關聯 | 因他法修正或廢止而須配合 | — | 因他法修正或廢止而無保留必要 |
💬修正著重於內容的動態優化與銜接;廢止則是因為法規已失去存在之法理基礎或現實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