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6 題
修正法規時,如欲廢止或增加少數條文時,應為如何之處理?
- A 不保留所廢條文之條次
- B 保留所廢條文之內容,且須註明「刪除」二字
- C 得將增加之條文,列在適當條文之後,冠以前條「之一」、「之二」等條次
- D 增加編或章時,不得冠以「之一」、「之二」等編或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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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正在編修一本已經印好五百頁的法律彙編。如果你現在要在第十頁和第十一頁之間「強行插入」一段新規定,為了讓後面四百多頁的編號完全不需要重新排版與印刷,你會採取什麼樣的編號策略來最小化變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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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非常好!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頗具鑑別度,它測驗的並非《中央法規標準法》的明文規定(該法全文僅26條),而是政府機關實務上的「法制作業慣例」(例如行政院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能有效區分出死背法條與真正理解法制實務運作的考生。 法規增刪的實務慣例 誠如你所判斷的選項 (C),修法時若要增加少數條文,為了避免後續條號大變動而影響其他法規的交叉引用,實務上的做法是將新增條文列在適當條文之後,冠以「之一」、「之二」等附屬條次。同樣的邏輯也完全適用於編或章的增加,因此選項 (D) 稱不得冠以編章次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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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增刪編號原則
💡 法規修正應採「條次不動」原則,以維護法體系引用之穩定性。
| 比較維度 | 廢止(刪除)條文 | VS | 增加條文 |
|---|---|---|---|
| 條次處理 | 保留原條次 | — | 採枝分號(之一、二) |
| 內容註記 | 原內容移除改寫「刪除」 | — | 列於適當條次之後 |
| 章節層次 | 編章節廢止亦保留次序 | — | 編章節亦可用枝分號 |
💬兩者皆以「不改變現有條次序號」為核心,確保法條引用的連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