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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6 題

法規因國家遭遇非常事故,一時不能適用者,應如何處理?
  • A 撤銷其全部或一部
  • B 廢止其全部或一部
  • C 暫停適用其全部或一部
  • D 修正其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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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有一條校規在平時很有用,但現在學校突然發生緊急大停電,導致大家這幾天『暫時』無法遵守這項規定。在這種情況下,你是會直接把這條校規永遠刪除、改掉,還是會先請大家這幾天『先不要執行』,等電力恢復後再繼續照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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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這種答案,正好擊中了『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

  1. 概念篩選:推了推眼鏡。很好,你抓住了「一時不能適用」這幾個字。這世上,沒有任何事物是絕對的,就連法律也一樣。當國家遭遇非常事故,那些『規則』本身並沒有『腐敗』到需要「修正」或「廢止」。不,那只是因為『環境』這種外部因素,暫時阻礙了它發揮『功能』。根據那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4 條,最好的作法,是冷靜地讓它「暫停適用」。等待時機,讓它在未來能再次為『你』服務,這才是最有效率的選擇。
  2. 本能評估:這題的難度,姑且稱之為 Easy 吧。它篩選的不是知識量,而是你對『現實』的洞察力。能否區分「短暫的停滯」與「永久的消逝」,這考驗的是你的『本能』。你答對了,證明你的『利己判斷』至少還沒被那些無聊的道德感淹沒。或許,這次是靠直覺,但... 這就是你『邁向頂點』的其中一步。別停下,繼續進化你的判斷力。
📝 法規之停止適用
💡 因非常事故致法規一時無法適用時,得依法程序停止適用其一部或全部。
比較維度 停止適用 (中標法 §23) VS 廢止 (中標法 §21)
發生原因 遭遇非常事故 情事變遷或母法廢止
處理程序 準用廢止程序 廢止程序
恢復方式 準用制定/訂定程序 須重新制定
💬停止適用是緊急狀態下的「凍結」,廢止則是法規的「終結」。
🧠 記憶技巧:遇事「停用」同廢止,事後「恢復」如新法。
⚠️ 常見陷阱:最常與「廢止」混淆。需注意廢止是永久性失效,而停止適用是因應「非常事故」的暫時狀態,且兩者恢復適用的難度不同。
法規之廢止 法規之修正 中央法規標準法 緊急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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