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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5 題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法規廢止之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 B 法規違反國際人權公約,而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 C 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 D 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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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當一個法規從世界上消失(廢止)時,通常是因為『它原本要做的事已經完成了(不需要它了)』,還是因為『它的內容寫得不好、有違法理』?在法律實務中,後者通常會進入哪一種不同的法律救濟或修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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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廢止的法定事由

這題測驗《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的規定。依法規廢止的原因僅限四款:第一,機關裁併且無保留必要(選項 A);第二,事項已執行完畢或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必要(選項 C);第三,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第四,同一事項已有新法規公布施行(選項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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