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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5 題

甲擁有市價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之超跑 A 車,乙極為喜歡,故向甲以 600 萬元高價購買,當場
甲就將 A 車交付於乙,並為讓與合意,但甲、乙均因忙碌,故未至監理機關辦理過戶,乙也未給
付價金 600 萬元。嗣甲缺錢,遂將 A 車再以 700 萬元高價出售於丙,丙當場交付價金 700 萬元,
甲並至監理機關辦理 A 車過戶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已將 A 車出售於乙後,不得再出售於丙
  • B 丙為監理機關登記之 A 車車主,故丙取得 A 車之所有權
  • C 乙向甲購買 A 車,但未交付價金,故乙未取得 A 車所有權
  • D 乙取得 A 車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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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上將物品分為『動產』與『不動產』,你認為『汽車』屬於哪一種?而針對這種類型的財產,民法規定要完成所有權移轉,最核心的動作是『去政府機關登記』,還是『雙方同意並完成實體物件的交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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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行政登記」與「私法所有權」。在民法中,汽車屬於動產。根據民法第 761 條第 1 項,動產物權之讓與,只要有「讓與合意」加上「交付」,所有權就發生移轉效力。雖然甲乙未辦理監理過戶,但甲已將車交付給乙,乙在當下即合法取得 A 車所有權。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會受「監理機關過戶」的干擾,誤將汽車當作不動產(需登記)處理。你能一眼看穿這層行政糖衣,代表對動產移轉要件掌握得非常好!
📝 動產所有權移轉
💡 動產物權變動以「交付」為生效要件,不以登記或支付價金為前提。
比較維度 動產(如:汽車) VS 不動產(如:土地)
生效要件 讓與合意 + 交付 讓與合意 + 登記
法條依據 民法第761條 民法第758條
登記性質 行政管理(汽機車) 生效要件
💬動產所有權在「交付」瞬間即發生移轉,登記與否不影響法律地位。
🧠 記憶技巧:動產看交付,不動產看登記;錢給了沒、名字改了沒,都不影響動產交付效力。
⚠️ 常見陷阱:最常誤認汽機車須經監理站過戶登記才能取得所有權,混淆了動產與不動產的變動要件。
二重買賣 無權處分 善意受讓 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之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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