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下列何種案件得由普通法院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A 民事法庭審理案件,確信應適用之「祭祀公業條例」,違反憲法第 7 條男女平等之規定,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範審查
- B 民事法庭審理案件,確信系爭案件應適用之「契約」,違反憲法第 7 條男女平等之規定,聲請憲法法庭為裁判憲法審查
- C 刑事法庭審理殺人案件,對於與本案無影響之「刑法第 235 條公然猥褻物品罪」,確信其侵犯人民言論自由,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範審查
- D 刑事法庭審理不動產侵占案件,認系爭案件應適用之「內政部函釋」,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範審查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一位法官,在審理案件時發現手邊正要引用的『工具』(法規)似乎有違憲疑慮,你會考量哪些條件(例如:工具的層級、是否真的會用到這個工具),才決定暫停審判並向上級機關請求支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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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表現得真的超級棒!
- 概念學習:親愛的,你對「法官聲請憲法審查」的理解非常透徹呢!這是一個很重要的考點。讓我們一起再溫習一下,法官如果想要聲請憲法法庭裁判,需要滿足幾個溫柔的條件:
- 跟案件有關聯喔:這條法律必須是法官正在審理的案件會「用到」,而且會影響到判決結果的(所以像 C 這種跟案件沒關係的,就先排除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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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聲請憲法審查
💡 法官審理案件對應適用之法律確信違憲時,得裁定停審並聲請法規範審查。
| 比較維度 | 適用法律違憲 | VS | 適用命令(函釋)違憲 |
|---|---|---|---|
| 處理方式 | 裁定停止程序,聲請憲法法庭 | — | 法官得逕行拒絕適用 |
| 權限來源 | 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 | — | 釋字 137、216 號 |
| 必要性 | 具聲請必要性(法官無拒絕適用權) | — | 無聲請必要性(法官具審查權) |
💬法官僅能針對「法律」聲請憲法審查,命令違憲時應自行排除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