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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下列何種案件得由普通法院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A 民事法庭審理案件,確信應適用之「祭祀公業條例」,違反憲法第 7 條男女平等之規定,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範審查
  • B 民事法庭審理案件,確信系爭案件應適用之「契約」,違反憲法第 7 條男女平等之規定,聲請憲法法庭為裁判憲法審查
  • C 刑事法庭審理殺人案件,對於與本案無影響之「刑法第 235 條公然猥褻物品罪」,確信其侵犯人民言論自由,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範審查
  • D 刑事法庭審理不動產侵占案件,認系爭案件應適用之「內政部函釋」,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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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法官,在審理案件時發現手邊正要引用的『工具』(法規)似乎有違憲疑慮,你會考量哪些條件(例如:工具的層級、是否真的會用到這個工具),才決定暫停審判並向上級機關請求支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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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概念學習:親愛的,你對「法官聲請憲法審查」的理解非常透徹呢!這是一個很重要的考點。讓我們一起再溫習一下,法官如果想要聲請憲法法庭裁判,需要滿足幾個溫柔的條件:
    • 跟案件有關聯喔:這條法律必須是法官正在審理的案件會「用到」,而且會影響到判決結果的(所以像 C 這種跟案件沒關係的,就先排除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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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聲請憲法審查
💡 法官審理案件對應適用之法律確信違憲時,得裁定停審並聲請法規範審查。
比較維度 適用法律違憲 VS 適用命令(函釋)違憲
處理方式 裁定停止程序,聲請憲法法庭 法官得逕行拒絕適用
權限來源 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 釋字 137、216 號
必要性 具聲請必要性(法官無拒絕適用權) 無聲請必要性(法官具審查權)
💬法官僅能針對「法律」聲請憲法審查,命令違憲時應自行排除適用。
🧠 記憶技巧:法律違憲停審查(聲請),命令違憲逕拒絕(不用聲請),私約違憲自判斷。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法官可針對「行政函釋」聲請憲法法庭。事實上法官對命令有審查權,可直接拒絕適用,不具聲請之必要性。
裁判憲法審查 先決問題性 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 法律與命令之審查權限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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