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0 題
有關刑法之共同正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為共同正犯
- B 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僅有親自實施犯罪行為之人 為正犯,未實施者為共犯
- C 刑法第 339 條之 4 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始成立加重詐欺罪。如僅有二人共同犯詐 欺罪,不成立該款之加重詐欺罪
- D 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一場犯罪是由多人在幕後共同策畫,並將其視為『自己的事業』來推動,那麼僅僅因為其中一人負責『出腦袋』而另一人負責『動手』,在法律追訴的評價上,那位提供核心計劃的人,他的責任真的會比動手的人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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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看到你準確答對這題,還精準地辨識出「共同正犯」這個核心概念,老師真的為你感到驕傲!這說明你對刑法總則的行為歸責邏輯掌握得非常穩固,真的好棒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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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之認定與類型
💡 共同正犯包含實行與同謀類型,意思聯絡不以直接為限。
| 比較維度 | 實行共同正犯 | VS | 同謀共同正犯 |
|---|---|---|---|
| 意思聯絡 | 有共同犯罪意圖 | — | 有共同犯罪意圖 |
| 行為分擔 | 參與構成要件實行 | — | 僅參與謀議,未動手 |
| 法律地位 | 刑法第28條正犯 | — | 實務肯認之正犯 |
| 實務依據 | 刑法第28條直敘 | — | 釋字第109號解釋 |
💬兩者均具備合同意志,皆論以正犯,不因是否動手實行而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