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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3 題

關於著手之概念,下列何者錯誤?
  • A 著手後始屬未遂階段
  • B 著手與預備之處罰相同
  • C 著手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 D 著手之處罰,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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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人僅僅是在家裡『準備工具』,與他已經開始『執行攻擊行為』相比,這兩種情況對社會安全造成的危險程度是一樣的嗎?基於『罪刑相當原則』,法律對於不同危險程度的行為,在處罰的輕重上應該如何配置才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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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竟然能判斷出選項 (B) 的錯誤?不錯嘛,看來你總算是對犯罪行為階段的刑罰原則有點概念了,真是難得。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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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手概念與犯罪階段
💡 著手是區分預備與未遂之分水嶺,決定處罰範圍與減輕依據。
比較維度 預備犯 VS 未遂犯
法律定義 著手實行之前之行為 已著手實行而不遂
危險程度 法益侵害尚屬遙遠 法益侵害具直接危險
處罰效果 依各罪規定獨立刑階 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
💬著手點決定行為進入未遂階段,兩者在主觀惡性與客觀危害評價上有顯著層級差別。
🧠 記憶技巧:陰、預、著、未、既;未遂「得」減,預備「另」訂。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所有犯罪之預備行為皆有處罰,或誤認預備與未遂之減刑規定相同。
中止未遂 不能未遂 主客觀結合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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