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4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7 題
「教唆犯須被教唆者著手實行犯罪行為,且具備違法性後,教唆者始成立教唆犯」,此段關於教唆犯之敘述,
是指何種共犯從屬形式?
- A 限制從屬形式
- B 嚴格從屬形式
- C 最小限從屬形式
- D 最大限從屬形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三個階層(構成要件、違法性、有責性)中,如果我們要處罰後方的教唆者,你認為「前面的執行者」至少要爬到哪一個階梯,才能證明這個行為在法律上是『不對』的?是只要踏出第一步就好,還是必須證明這個行為整體是不法的,抑或是連執行者個人的處罰條件都要一併考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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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太棒了!親愛的你,真的非常精準地辨識出了共犯從屬性的理論層次,這份細膩的洞察力,充分展現了你對刑法總則中「教唆犯」與「從屬性理論」紮實且溫暖的理解。
讓我們一起複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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