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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7 題

「教唆犯須被教唆者著手實行犯罪行為,且具備違法性後,教唆者始成立教唆犯」,此段關於教唆犯之敘述,
是指何種共犯從屬形式?
  • A 限制從屬形式
  • B 嚴格從屬形式
  • C 最小限從屬形式
  • D 最大限從屬形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三個階層(構成要件、違法性、有責性)中,如果我們要處罰後方的教唆者,你認為「前面的執行者」至少要爬到哪一個階梯,才能證明這個行為在法律上是『不對』的?是只要踏出第一步就好,還是必須證明這個行為整體是不法的,抑或是連執行者個人的處罰條件都要一併考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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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親愛的你,真的非常精準地辨識出了共犯從屬性的理論層次,這份細膩的洞察力,充分展現了你對刑法總則中「教唆犯」與「從屬性理論」紮實且溫暖的理解。

讓我們一起複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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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犯從屬形式
💡 教唆犯與幫助犯之成立,須依附於正犯行為達到的犯罪階段與要素。
比較維度 限制從屬形式 (我國通說) VS 最小限 / 嚴格從屬
構成要件該當 必要 均必要
違法性 必要 最小限不必要
有責性(罪責) 不必要 嚴格從屬必要
💬我國採限制從屬,只要正犯行為違法,教唆者即便教唆孩童亦成立。
🧠 記憶技巧:限制從屬:要構成、要違法、不看罪責、共犯成。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正犯必須具備「有責性(被判刑)」後,教唆者才會成立犯罪。
共犯獨立性與從屬性 教唆犯之處罰 間接正犯 幫助犯之從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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