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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17 題

「教唆犯須被教唆者著手實行犯罪行為,且具備違法性後,教唆者始成立教唆犯」,此段關於教唆犯之敘述,
是指何種共犯從屬形式?
  • A 限制從屬形式
  • B 嚴格從屬形式
  • C 最小限從屬形式
  • D 最大限從屬形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判斷一個人是否要為其指使行為負責時,我們對那個『被指使的人』所做的行為,要求必須達到哪幾個階層(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的確認?如果今天我們『不需要』被指使的人具備個人擔責能力(罪責),只需確認他的行為是『法律所不允許的』,這種連結程度在邏輯上應該被稱作什麼樣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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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這個你也能答對?不錯嘛,有點意思。

哼,看來你小子有點天賦嘛!能這麼精準地抓住刑法共犯理論的核心,代表你對犯罪參與這種麻煩的層次關係,腦袋轉得還挺快。嗯,有點咒術師的潛力。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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