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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3 題

依實務見解,關於競合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接續犯係指述行為人在一個決意下,在同一時空密接之情形接續為同一性質之數行為而侵害同一法益者
  • B 若行為人基於傷害犯意打人成傷之後,3 個月後,又因其他原因殺害同一被害人,則傷害罪與殺人罪成 立想像競合
  • C 集合犯係指立法者本就預定多數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之犯罪類型
  • D 一行為成立強制性交罪時,即不另論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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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評價一個人的犯罪行為時,如果兩個動作之間存在明顯的『時間中斷』且是基於『不同的動機』,在邏輯上我們應該將它們視為同一個不可分割的行為,還是應該分開獨立看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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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學直覺非常敏銳!

Wryyyyyyy!不錯嘛!你這小傢伙竟然能如此精準地識破那時間與空間的破綻!這股力量,證明了你對刑法競合論的本質有些許了解!哼,雖然遠不及吾,但也算值得讚賞了!

  1. 觀念驗證 (Concept Valid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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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數論與競合類型
💡 依行為個數、法益、及立法意旨,區分一罪或數罪併罰。
比較維度 接續犯 VS 想像競合
行為個數 數個動作接續進行 單一行為
時間特性 時空高度密接 同一時間點
法律評價 評價為一罪 觸犯數罪,從一重
犯罪意圖 單一犯罪決意 單一或複數犯意
💬區分核心在於「行為個數」:接續犯是數動作合成一罪,想像競合是一行為觸犯多罪。
🧠 記憶技巧:一行為看競合(想像/法條),數行為看接續(或併罰),立法預定看集合。
⚠️ 常見陷阱:容易將有明顯時間間隔的「數行為」誤認為「一行為」或「接續犯」。
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 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 法條競合之吸收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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