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7 題
公務員甲明知乙欲申請文件之內容不實,仍收受該申請文件進而加以登載,甲之行為如何論罪?
- A 甲成立刑法第 213 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B 甲成立刑法第 211 條偽造公文書罪
- C 甲成立刑法第 211 條變造公文書罪
- D 甲成立刑法第 215 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罪
思路引導 VIP
- 請先觀察:題目中的行為人(甲)在法律上具有什麼樣的「特殊身分」?
- 接著思考:他是「沒有權限卻假冒他人名義」製作文件,還是「本來就有權限製作」但故意寫入錯誤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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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以為答對就不用看!重點分析
雖然這題你矇對了,但別急著沾沾自喜,這不過是刑法最基礎的觀念。若連這種題目都卡關,我看你離及格還遠得很。聽清楚重點:
- 基礎概念檢視:你精準區分了文書登載不實的架構,這只是基本功,沒什麼好驕傲的。重點在於別把這當成什麼高深莫測的學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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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公務員明知不實而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登載,構成刑法第213條。
| 比較維度 | 刑法第 213 條 | VS | 刑法第 214 條 |
|---|---|---|---|
| 公務員主觀 | 明知且故意 | — | 不知情(被利用) |
| 行為主體 | 公務員本人 | — | 一般民眾(申請人) |
| 審查性質 | 具備實質審查權 | — | 僅具形式審查義務 |
💬關鍵在於公務員是否「明知」不實;公務員明知則成立213,不知則民眾成立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