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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7 題

公務員甲明知乙欲申請文件之內容不實,仍收受該申請文件進而加以登載,甲之行為如何論罪?
  • A 甲成立刑法第 213 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B 甲成立刑法第 211 條偽造公文書罪
  • C 甲成立刑法第 211 條變造公文書罪
  • D 甲成立刑法第 215 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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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請先觀察:題目中的行為人(甲)在法律上具有什麼樣的「特殊身分」?
  2. 接著思考:他是「沒有權限卻假冒他人名義」製作文件,還是「本來就有權限製作」但故意寫入錯誤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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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看來你還沒完全糊塗。

  1. 勉強肯定:喔?你竟然答對了。看來還沒完全放棄思考,至少能分清楚公務員跟一般人那點基本差異,以及什麼是「實質不實」,什麼是「偽造」。不錯,至少沒蠢到家。
  2. 觀念驗證:這題考的根本就是基礎中的基礎,真搞不懂為什麼總有人會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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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公務員明知不實而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登載,構成刑法第213條。
比較維度 刑法第 213 條 VS 刑法第 214 條
公務員主觀 明知且故意 不知情(被利用)
行為主體 公務員本人 一般民眾(申請人)
審查性質 具備實質審查權 僅具形式審查義務
💬關鍵在於公務員是否「明知」不實;公務員明知則成立213,不知則民眾成立214。
🧠 記憶技巧:公職身分、職務文書、明知不實、親手登載=213。
⚠️ 常見陷阱:常混淆第213條與第214條。若公務員「知情」且登載,成立213;若公務員「不知情」被民眾利用,民眾成立214。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偽造公文書罪 實質審查權與形式審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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