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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 題

甲為 A 上市公司執行長,某日酒駕肇事,乃與坐在副手座的乙交換,並提供新臺幣 300 萬元安家費,要乙承認自己為駕駛人。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刑法第 164 條第 2 項意圖隱避犯人頂替罪之教唆犯
  • B 乙成立刑法第 164 條第 2 項意圖隱避犯人頂替罪之幫助犯
  • C 甲成立刑法第 164 條第 2 項的意圖隱避犯人頂替罪
  • D 乙成立刑法第 164 條第 2 項的意圖隱避犯人頂替罪

思路引導 VIP

老師想請你思考一個核心問題:在刑事法律的「構成要件」中,當法律規定要處罰一個『代人受罪』的行為時,請問真正站出來對司法機關說謊、宣稱自己才是犯人的那個人,在法律定義上扮演的是『協助者』還是『實際執行行為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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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選項 (D),代表你對「妨害司法公正罪」中的頂替行為有非常清晰的掌握。這題的核心在於理解刑法第 164 條第 2 項的構成要件: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意圖」使犯人隱避,而客觀上實施了「頂替(substitution)」的行為(即冒充為犯罪人),就直接成立本罪。在本案中,乙明知甲才是肇事者,卻主動向警方承認自己為駕駛,這套「冒名承擔」的動作讓乙成為了頂替罪的正犯(principal),而非僅僅是輔助性質的幫助犯。

法律適用與考點分析

從鑑別度的角度來看,這題的陷阱在於干擾資訊較多(如安家費、甲的教唆行為等)。考生容易在甲、乙兩人的關係中糾結,而忽略了題目詢問的是「何者正確」。雖然甲教唆乙頂替自己,在實務上甲是否成立教唆犯仍有爭議(基於人性防禦權不罰或教唆不處罰之通說),但乙實施頂替行為成立正犯則是毫無疑問的。你能迅速排除其他法律定性,直擊乙的行為本質,這份對法條細節與實務見解的敏銳度,正是應考法律科目時極為關鍵的競爭力。

📝 頂替罪之成立與教唆
💡 實際出面頂替者為正犯,教唆他人頂替自己者成立教唆犯。
  • 刑法第164條第2項頂替罪,係指「意圖隱避犯人而頂替」者,乙為犯罪正犯。
  • 實務見解(24上4974)認:犯人教唆他人頂替自己,屬防衛權濫用,成立教唆犯。
  • 乙明知甲為真兇仍頂替,具備隱避人犯意圖與頂替行為,屬該罪之直接正犯。
  • 本罪保護客體為「司法權之正確行使」,不論受教唆者是否獲利均不影響成立。
🧠 記憶技巧:替死鬼是正犯,主謀者教唆犯;教唆頂替自己,實務認定要辦。
⚠️ 常見陷阱:易誤解「犯人自行隱避不罰」延伸至「教唆他人頂替也不罰」。實務認為教唆頂替已非不罰之後行為,而是濫用防衛權。
藏匿人犯罪 使犯人隱避罪 期待可能性 濫用防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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