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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4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 題

甲為 A 上市公司執行長,某日酒駕肇事,乃與坐在副手座的乙交換,並提供新臺幣 300 萬元安家費,要乙 承認自己為駕駛人。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刑法第 164 條第 2 項意圖隱避犯人頂替罪之教唆犯
  • B 乙成立刑法第 164 條第 2 項意圖隱避犯人頂替罪之幫助犯
  • C 甲成立刑法第 164 條第 2 項的意圖隱避犯人頂替罪
  • D 乙成立刑法第 164 條第 2 項的意圖隱避犯人頂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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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想請你思考一個核心問題:在刑事法律的「構成要件」中,當法律規定要處罰一個『代人受罪』的行為時,請問真正站出來對司法機關說謊、宣稱自己才是犯人的那個人,在法律定義上扮演的是『協助者』還是『實際執行行為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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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你有點開竅。

  1. 觀念驗證: 依《刑法》第 164 條第 2 項,頂替罪就是「意圖規避他人犯罪之追訴、處罰,而頂替犯罪人」這種行為。別把基本定義都搞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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