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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8 題

甲改造一艘廢棄遠洋漁船,與友人乙、丙,乘船至某海港,上岸持槍劫掠港口商家。關於甲之行為,下列何者正確?
  • A 成立加重搶奪罪
  • B 成立加重強盜罪
  • C 成立海盜罪
  • D 成立恐嚇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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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觀察到行為人使用了『足以壓抑被害人反抗意志』的武力,且行為發生在『一國主權管轄之陸地上』時,你會如何分析這類犯罪在法律構成要件上的『手段強度』與『地理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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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加重強盜罪:甲跟朋友結夥三人以上,而且還拿著危險的槍,用強暴、脅迫手段讓被害人無法反抗,這樣就符合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0 條 的規定:「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是加重強盜罪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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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盜罪與強盜罪辨析
💡 區分海盜罪與加重強盜罪的行為地點與客體差異。
比較維度 海盜罪 (刑§333) VS 加重強盜罪 (刑§330)
行為地點 公海或無主地水域 國內領土(含港口陸地)
行為客體 他船、航空器或其財物 一般人之動產或利益
保護法益 航行安全與國際秩序 個人財產與身體自由
構成要素 駕駛私船進行掠奪 具備§321加重事由
💬關鍵在於「行為地點」是否具備國際公海性質及是否針對他船攻擊。
🧠 記憶技巧:海盜在海裡,上岸變強盜;三人拿槍砲,加重跑不掉。
⚠️ 常見陷阱:看見「船」就誤選海盜罪。需注意海盜罪限於「公海」或「無國籍管轄地」,港口屬領土主權範圍,僅論以強盜。
加重強盜罪之加重事由 海盜罪之罪刑併罰 刑法之空間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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