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8 題
甲改造一艘廢棄遠洋漁船,與友人乙、丙,乘船至某海港,上岸持槍劫掠港口商家。關於甲之行為,下列何者正確?
- A 成立加重搶奪罪
- B 成立加重強盜罪
- C 成立海盜罪
- D 成立恐嚇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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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觀察到行為人使用了『足以壓抑被害人反抗意志』的武力,且行為發生在『一國主權管轄之陸地上』時,你會如何分析這類犯罪在法律構成要件上的『手段強度』與『地理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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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與友人乙、丙共三人持槍劫掠港口商家,其以持槍之強暴、脅迫手段強取財物,已達至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之強盜程度,且其具備結夥三人以上及攜帶兇器等加重客觀條件。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30條規定:「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甲犯強盜罪且符合前述法定加重情形,故成立加重強盜罪。此外,甲雖乘船至海港,但其係上岸後對陸地上的港口商家進行劫掠,並非在海上對船舶或航行中之人員行劫,故不構成海盜罪;且其持槍劫掠的暴力手段已逾越乘人不備之搶奪或單純惡害通知之恐嚇取財程度。綜合上述,甲之行為成立加重強盜罪,正確答案為選項B。
海盜罪與強盜罪辨析
💡 區分海盜罪與加重強盜罪的行為地點與客體差異。
| 比較維度 | 海盜罪 (刑§333) | VS | 加重強盜罪 (刑§330) |
|---|---|---|---|
| 行為地點 | 公海或無主地水域 | — | 國內領土(含港口陸地) |
| 行為客體 | 他船、航空器或其財物 | — | 一般人之動產或利益 |
| 保護法益 | 航行安全與國際秩序 | — | 個人財產與身體自由 |
| 構成要素 | 駕駛私船進行掠奪 | — | 具備§321加重事由 |
💬關鍵在於「行為地點」是否具備國際公海性質及是否針對他船攻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