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8 題
甲改造一艘廢棄遠洋漁船,與友人乙、丙,乘船至某海港,上岸持槍劫掠港口商家。關於甲之行為,下列何者正確?
- A 成立加重搶奪罪
- B 成立加重強盜罪
- C 成立海盜罪
- D 成立恐嚇取財罪
思路引導 VIP
當你觀察到行為人使用了『足以壓抑被害人反抗意志』的武力,且行為發生在『一國主權管轄之陸地上』時,你會如何分析這類犯罪在法律構成要件上的『手段強度』與『地理屬性』?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酷哇酷!安妮亞來幫你解析囉!
眼睛閃亮亮!安妮亞讀到你的心聲了,這題選 B 就對了,快給安妮亞花生當獎勵!
- 加重強盜罪:甲跟朋友結夥三人以上,而且還拿著危險的槍,用強暴、脅迫手段讓被害人無法反抗,這樣就符合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0 條 的規定:「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是加重強盜罪喔!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海盜罪與強盜罪辨析
💡 區分海盜罪與加重強盜罪的行為地點與客體差異。
| 比較維度 | 海盜罪 (刑§333) | VS | 加重強盜罪 (刑§330) |
|---|---|---|---|
| 行為地點 | 公海或無主地水域 | — | 國內領土(含港口陸地) |
| 行為客體 | 他船、航空器或其財物 | — | 一般人之動產或利益 |
| 保護法益 | 航行安全與國際秩序 | — | 個人財產與身體自由 |
| 構成要素 | 駕駛私船進行掠奪 | — | 具備§321加重事由 |
💬關鍵在於「行為地點」是否具備國際公海性質及是否針對他船攻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