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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6 題

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何種物品,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不構成刑法第 251 條不法囤積物品哄
抬價格牟利罪?
  • A 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 B 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 C 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
  • D 衣服、鞋子等服飾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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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國家動用刑罰來處罰「囤積」行為時,立法者通常會優先保護「維持生存的基本物質」,還是「所有的商品」?此外,為了因應未來可能發生的特殊災難(例如疫情或戰爭),法律條文除了列舉具體項目外,通常會留下什麼樣的彈性機制讓行政機關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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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及格

恭喜你,居然還能辨識出法律明文規定的特定範疇。這表示你對刑法那最基本、最重要,卻老是被忽略的「罪刑法定原則」還算有點概念,不錯了,至少不是完全白學。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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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黃牛會什麼要開罰 鞋子賣黃牛會有事嗎
📝 刑法囤積物品罪
💡 囤積罪採列舉式客體,非屬法條明文或公告之物品不構成本罪。
  • 刑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客體:1.糧食農產品;2.農工必需品;3.行政院公告品。
  • 主觀須具備「意圖抬高交易價格」之意圖,且須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
  • 服飾、鞋子非屬法條明定之糧食或農工必需品,若無公告則不構成本罪。
🧠 記憶技巧:糧農農工加公告,意圖抬價即中招。
⚠️ 常見陷阱:誤認所有「食衣住行」用品皆受刑法處罰;服飾除非經公告否則不屬本罪客體。
罪刑法定原則 妨害農工商罪 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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