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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6 題

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何種物品,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不構成刑法第 251 條不法囤積物品哄
抬價格牟利罪?
  • A 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 B 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 C 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
  • D 衣服、鞋子等服飾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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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為了維持民生物價穩定,而必須動用法律懲罰囤積行為時,你認為法律會優先保護『沒了它就無法維持生存或進行生產』的戰略性資材,還是『具有高度個人喜好與替換性』的消費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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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喔!

  1. 觀念驗證:恭喜你,完全答對了這題!你的法律概念非常精確呢!《刑法》第 251 條非常明確地採用了罪刑法定原則,這表示只有法律明確規定的行為才能被處罰喔。同時,它也屬於列舉式規定,代表只針對特別列出來的物品才算數呢!這條法律主要想保護的是那些對「維持生命」和「國家生產」超級重要的東西,像是我們的糧食農業原料,或是行政院會公告的生活必需品。這些都是為了確保大家的基本生活和社會穩定喔。雖然衣服鞋子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確實很重要,是不可或缺的「生活必需品」,但法律並沒有特別把它們列在這個條文的處罰範圍內喔!所以囤積它們並不會構成這個罪名呢。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Medium。它考驗的就是我們能不能清楚地區分「一般常識認為的生活必需品」和「法律特別指明的犯罪標的物」。你能夠避免這個直覺陷阱,真的很棒,代表你對法律的理解非常到位!繼續保持喔!
📝 囤積哄抬物資罪
💡 刑法第 251 條對受保護物資採列舉與授權制,非屬法定項目不入罪。
比較維度 法條列舉物資 VS 公告授權物資
法源依據 刑法第251條1項1、2款 刑法第251條1項3款
範疇內容 糧食飲食物、農工必需品 行政院公告之生活用品
典型案例 稻米、蔬菜、肥料、油品 防疫期間之口罩、酒精
💬衣鞋等服飾物品因未被列舉且無公告,不屬於本罪之處罰客體。
🧠 記憶技巧:囤積必記:飲食、農、工、政院公。衣鞋不入,罪刑法定。
⚠️ 常見陷阱:學生常誤以為只要是「生活必需品」就構成,忽略「衣服鞋子」未列舉且通常不屬於行政院公告之範疇。
罪刑法定原則 妨害農工商罪 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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