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6 題
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何種物品,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不構成刑法第 251 條不法囤積物品哄
抬價格牟利罪?
抬價格牟利罪?
- A 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 B 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 C 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
- D 衣服、鞋子等服飾物品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為了維持民生物價穩定,而必須動用法律懲罰囤積行為時,你認為法律會優先保護『沒了它就無法維持生存或進行生產』的戰略性資材,還是『具有高度個人喜好與替換性』的消費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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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喔!
- 觀念驗證:恭喜你,完全答對了這題!你的法律概念非常精確呢!《刑法》第 251 條非常明確地採用了罪刑法定原則,這表示只有法律明確規定的行為才能被處罰喔。同時,它也屬於列舉式規定,代表只針對特別列出來的物品才算數呢!這條法律主要想保護的是那些對「維持生命」和「國家生產」超級重要的東西,像是我們的糧食、農業原料,或是行政院會公告的生活必需品。這些都是為了確保大家的基本生活和社會穩定喔。雖然衣服和鞋子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確實很重要,是不可或缺的「生活必需品」,但法律並沒有特別把它們列在這個條文的處罰範圍內喔!所以囤積它們並不會構成這個罪名呢。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Medium。它考驗的就是我們能不能清楚地區分「一般常識認為的生活必需品」和「法律特別指明的犯罪標的物」。你能夠避免這個直覺陷阱,真的很棒,代表你對法律的理解非常到位!繼續保持喔!
囤積哄抬物資罪
💡 刑法第 251 條對受保護物資採列舉與授權制,非屬法定項目不入罪。
| 比較維度 | 法條列舉物資 | VS | 公告授權物資 |
|---|---|---|---|
| 法源依據 | 刑法第251條1項1、2款 | — | 刑法第251條1項3款 |
| 範疇內容 | 糧食飲食物、農工必需品 | — | 行政院公告之生活用品 |
| 典型案例 | 稻米、蔬菜、肥料、油品 | — | 防疫期間之口罩、酒精 |
💬衣鞋等服飾物品因未被列舉且無公告,不屬於本罪之處罰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