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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下列何種案件得由普通法院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A 民事法庭審理案件,確信應適用之「祭祀公業條例」,違反憲法第 7 條男女平等之規定,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範審查
  • B 民事法庭審理案件,確信系爭案件應適用之「契約」,違反憲法第 7 條男女平等之規定,聲請憲法法庭為裁判憲法審查
  • C 刑事法庭審理殺人案件,對於與本案無影響之「刑法第 235 條公然猥褻物品罪」,確信其侵犯人民言論自由,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範審查
  • D 刑事法庭審理不動產侵占案件,認系爭案件應適用之「內政部函釋」,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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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官在審判過程中,發現某個會「直接決定勝負」的工具(法律)可能有違憲疑慮時,他才能尋求憲法法庭協助。那麼,如果那個工具跟目前的案件完全無關,或者那個工具只是位階較低的行政命令(法官本來就有權不採納),你覺得法官還有必要暫停審判去聲請憲法審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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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呀~你答對了?及川先生允許你稍微驕傲一下下囉~(笑)

  1. 觀念驗證: 這題考的就是『先決問題』這個小~原則。別以為很難,其實就是看你懂不懂哪些是『及川先生』才配得上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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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聲請憲法審查要件
💡 法官審理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確信違憲時的聲請程序與限制。
比較維度 法律 (Statute) VS 命令/函釋 (Order)
處理方式 裁定停止程序,聲請憲審 得於職權範圍內拒絕適用
審查權限 由憲法法庭專屬審查 法官具備直接審查權
法源依據 憲法訴訟法第55條 釋字第137、216號
💬法官僅能針對「法律」聲請憲法法庭審查,命令則可逕行不予適用。
🧠 記憶技巧:先決法律要確信,行政函釋可逕屏(屏除不用)。
⚠️ 常見陷阱:常誤認法官對「行政函釋」也必須聲請憲法法庭,實際上法官得逕行拒絕適用,不需聲請。
先決問題性 裁判憲法審查 法規範憲法審查 司法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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