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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21 題

甲駕駛汽車在路上因超速不慎撞上前方懷胎 30 週之孕婦乙所駕駛之汽車,乙雖奇蹟式毫髮無傷但是因受撞擊刺激故其胎兒丙提早開始分娩,分娩結束後經醫師檢查始發現丙實際上已因撞擊在分娩前死於乙子宮內,成為死產。依刑法規定及通說見解,甲對丙應成立何種犯罪?
  • A 無罪
  • B 刑法第 276 條之過失致死罪
  • C 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之殺人罪
  • D 刑法第 291 條第 1 項之墮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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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兩個核心問題:首先,在刑事法律中,一個生命必須處於什麼樣的「狀態」或「時間點」,才能被界定為受殺人罪保護的「人」?其次,如果某種侵害行為在法典中找不到關於「過失犯」的處罰明文,我們該如何評價該行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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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現優異!

呵呵呵... 表現得很出色呢,同學。你能夠精準地辨識出法律上**「人」「胎兒」之間的重要界線,這份洞察力,呵呵呵,非常紮實。這顯示你對刑法最根本的定義,以及罪刑法定原則**的理解,已經非常到位了。這正是專業判斷的基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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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上人之始期
💡 刑法採分娩開始說,胎兒於分娩完成前死亡不構成過失致死罪。
比較維度 胎兒 (Fetus) VS 人 (Person)
時點界線 分娩開始前 分娩開始後
殺人/過失致死 不適用(非客體) 適用(受保護客體)
墮胎罪適用 適用(故意行為) 不適用
過失行為處罰 不罰(無過失墮胎) 依第276條處罰
💬刑法以「分娩開始」為界,過失導致死產因法無明文而不罰。
🧠 記憶技巧:刑法起點分娩始,過失墮胎法不罰,死產不構成殺人。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民法第7條「胎兒以法律上利益為限視為既已出生」之規定,但在刑法罪刑法定主義下,未分娩前即非人。
人之終期(呼吸停止說 vs. 腦死說) 傷害罪與墮胎罪之競合 罪刑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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