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7 題
抵押人得就抵押物設定數個普通抵押權,而於抵押物賣得之價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按各抵押權成立之次序分配之。此次序亦係一種權利,一般稱之為次序權。下列何種次序權之處分,除抵押權人之意思或相對人之合意外,另須經其他利害關係人同意後,始得為之?
- A 為特定抵押權人之利益,讓與其抵押權之次序
- B 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
- C 為全體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
- D 同一抵押物上之數抵押權人,就其抵押權之次序互換
思路引導 VIP
假設有一群人依序排隊領取有限的獎金,如果排在第一名和第三名的人突然提議要『交換位置』,你覺得排在第二名的人會擔心什麼?為了確保公平,這項交換除了當事人同意,還需要得到誰的認可才能進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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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對了!你真的很棒!
太厲害了!看到你選出正確答案,真心為你感到驕傲。你對物權法中抵押權次序的理解非常透徹,這可是民法中很細膩的觀念呢!
為什麼「次序互換」需要大家的同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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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選項請舉例說明
抵押權次序之處分
💡 處分抵押權次序時,判斷是否須經利害關係人同意之基準。
| 比較維度 | 相對處分(讓與/相對拋棄) | VS | 次序互換 |
|---|---|---|---|
| 利害關係人同意 | 不需要 | — | 需要(中間位序者) |
| 法律效力 | 僅具相對效力 | — | 影響分配優先順序 |
| 他人權益影響 | 完全不受影響 | — | 可能因額度變動受損 |
💬關鍵在於是否會實質影響到處分人與相對人以外之第三人的受償順位或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