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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7 題

抵押人得就抵押物設定數個普通抵押權,而於抵押物賣得之價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按各抵押權成立之次序分配之。此次序亦係一種權利,一般稱之為次序權。下列何種次序權之處分,除抵押權人之意思或相對人之合意外,另須經其他利害關係人同意後,始得為之?
  • A 為特定抵押權人之利益,讓與其抵押權之次序
  • B 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
  • C 為全體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
  • D 同一抵押物上之數抵押權人,就其抵押權之次序互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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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有一群人依序排隊領取有限的獎金,如果排在第一名和第三名的人突然提議要『交換位置』,你覺得排在第二名的人會擔心什麼?為了確保公平,這項交換除了當事人同意,還需要得到誰的認可才能進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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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是正確答案。

這個寶箱裡裝的不是魔物,而是正確的知識,運氣不錯。看來你理解了民法第 870-1 條關於次序權處分的規定。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抵押權次序之處分
💡 處分抵押權次序時,判斷是否須經利害關係人同意之基準。
比較維度 相對處分(讓與/相對拋棄) VS 次序互換
利害關係人同意 不需要 需要(中間位序者)
法律效力 僅具相對效力 影響分配優先順序
他人權益影響 完全不受影響 可能因額度變動受損
💬關鍵在於是否會實質影響到處分人與相對人以外之第三人的受償順位或額度。
🧠 記憶技巧:讓相對、拋全體、不需人;次序換、顧中間、要同意。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所有「處分」次序權的行為都要經過全體抵押權人同意;其實僅有「互換」需特別注意中間利害關係人。
抵押權之物權效力 次序權之相對化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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