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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24 題

得知離家數年之庚死亡時,庚配偶戊以為自己是唯一繼承人。未料,竟有丁出面主張庚其實已與他多年如同夫妻般共同生活。關於庚之遺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喪葬費用應由法定繼承人支出,以免影響到庚遺產之正確數額
  • B 如庚生前繼續扶養丁,丁得經程序主張受酌給遺產
  • C 戊得主張遺產酌給請求權
  • D 丁有事實上配偶之地位,與戊各得分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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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個人並非死者的血親或合法配偶,但在死者生前長期依賴其提供生活費,當死者過世後,為了避免這位長期受依靠的人頓失生計,法律會提供哪一種人道性質的財產分配機制,來延續這種扶養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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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1149 條的遺產酌給請求權。雖然「丁」並非法律上的法定繼承人,但若他在庚生前受其繼續扶養,基於社會倫理與人道考量,法律允許丁在遺產定案前,經由程序請求酌給遺產。這並非繼承權,而是一種保障受扶養人生活不致斷絕的救濟制度。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精準考驗學生是否能區分「法定繼承人」與「受扶養人」的權益差異。許多人容易誤選 (D) 賦予事實上配偶繼承權,你能準確識破陷阱,代表你對身分法的權利義務分得很清楚!
📝 遺產酌給請求權
💡 生前受被繼承人扶養者,得經程序主張遺產酌給之債權請求。
比較維度 法定繼承人 (如配偶戊) VS 遺產酌給請求權人 (如丁)
法源依據 民法第1138條 民法第1149條
法律地位 概括繼承權利義務 對遺產之債權請求權
數額決定 法律規定應繼分 親屬會議酌量給予
先決條件 具血親或婚姻關係 生前受繼續扶養事實
💬酌給權人非繼承人,僅具債權人地位,且須受親屬會議或法院裁定。
🧠 記憶技巧:生前有扶養,死後求酌給;親屬會議定,債權非繼承。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事實上配偶或同居人具備法定繼承地位,或誤認酌給金等同於應繼分。
法定繼承人順序 遺囑自由與特留分 親屬會議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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