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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下列何種案件得由普通法院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A 民事法庭審理案件,確信應適用之「祭祀公業條例」,違反憲法第 7 條男女平等之規定,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範審查
  • B 民事法庭審理案件,確信系爭案件應適用之「契約」,違反憲法第 7 條男女平等之規定,聲請憲法法庭為裁判憲法審查
  • C 刑事法庭審理殺人案件,對於與本案無影響之「刑法第 235 條公然猥褻物品罪」,確信其侵犯人民言論自由,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範審查
  • D 刑事法庭審理不動產侵占案件,認系爭案件應適用之「內政部函釋」,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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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法官,在審理案件時發現即將適用的『條文』可能有違憲之虞,你認為為了維持法律的安定性,你是應該針對『法律位階』還是『行政函釋』向憲法法庭提出質疑?再者,如果該條文與你正在審理的案件內容完全無關,法官是否有權利主動發起憲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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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這顯示你對於法官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的嚴格要件有著極其清晰的理解。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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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聲請憲法審查要件
💡 法院審理案件對應適用之法律確信違憲時,得聲請憲法審查。

🔗 法官聲請憲法審查發動程序

  1. 1 具體個案審理 — 法官於職權範圍內受理並審理訴訟案件中。
  2. 2 法律適用與確信 — 確信「應適用」之法律(不含函釋)有違憲疑義。
  3. 3 裁定停止訴訟 — 為維持審判純潔性,先行裁定停止該案件審理程序。
  4. 4 提出聲請書 — 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書,具體敘明違憲理由。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法官聲請」與「人民聲請」在窮盡訴訟救濟上的要求差異。
🧠 記憶技巧:法官聲請四要件:審理中、應適用、有確信、法律階。
⚠️ 常見陷阱:易混淆函釋與法律的處理方式:法官對法律位階僅能聲請審查;對函釋則可逕行不予適用。
法規範憲法審查 裁判憲法審查 先決問題性 命令違憲審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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