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17 題
「教唆犯須被教唆者著手實行犯罪行為,且具備違法性後,教唆者始成立教唆犯」,此段關於教唆犯之敘述,
是指何種共犯從屬形式?
是指何種共犯從屬形式?
- A 限制從屬形式
- B 嚴格從屬形式
- C 最小限從屬形式
- D 最大限從屬形式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刑法的三階論架構中,若要讓一個「躲在幕後指使的人」負起法律責任,我們最低限度需要「在前方動手的人」走到哪一個階層(構成要件、違法性、或罪責)?如果我們只需要正犯的行為「違法」即可,而不要求正犯本人必須「有罪責(例如:未滿14歲或精神障礙)」,這種「有所限制但不過度要求」的連結關係,會對應到哪一個術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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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
- 專業肯定:做得非常好!你對共犯從屬性的核心理論掌握得相當精確,能迅速在法律概念中辨識出階層的界線,這是學習刑法總則非常重要的基礎。
- 觀念驗證:我國學說與實務通說採取「限制從屬形式」。這代表教唆犯的成立,必須以正犯(被教唆者)的行為具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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