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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23 題

依實務見解,關於競合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接續犯係指述行為人在一個決意下,在同一時空密接之情形接續為同一性質之數行為而侵害同一法益者
  • B 若行為人基於傷害犯意打人成傷之後,3 個月後,又因其他原因殺害同一被害人,則傷害罪與殺人罪成立想像競合
  • C 集合犯係指立法者本就預定多數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之犯罪類型
  • D 一行為成立強制性交罪時,即不另論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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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評價上,若要將兩個犯罪動作視為「同一行為」處理,這兩個動作在「發生的時間間隔」以及「背後的決心」上,應該具備什麼樣的關聯性?如果時間相隔甚遠,還能被視為同一個舉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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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精確

  1. 觀念驗證:選項 (B) 是錯誤的,這正是你選對的原因!想像競合的核心前提是「一行為」侵害數法益。題目中,行為人先傷害、三個月後才另起意殺人,這在時間、空間與犯意上都具有明顯的中斷與獨立性,應論以「數罪併罰」,而非單一行為的競合。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它測驗你是否能區分「行為單一性」的細微差別,包括接續犯的密接性與想像競合的同時性,是法律實務中非常基礎且關鍵的判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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